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时间:2022-10-12 20:35:51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

xxx硕士研究生

  我是参加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20xx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考生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2

  在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本人承诺:

  1.保证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信息提示进行填报。

  2.自愿遵守教育部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规则》。

  3.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4.不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不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携带其他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5.自觉接受和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安检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入场安全检查。

  6.遵纪守法,不组织、不参与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

  承诺人(签字):

  x年x月x日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3

  为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班上召开考试诚信教育主题班会,全体同学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读本》中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考试纪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考试违规违纪处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程序》)等章节内容。

  2、保证自觉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持考试证(或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自觉接受和配合监考人员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相关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特别提醒:按照相关学校规定:考试一次作弊者,作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不予颁发学位证书;考试作弊达两次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xx

  20xx年1月2日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4

  在此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我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二、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能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独立完成答卷,绝不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违纪者,监考老师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等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在考试中一定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考生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填写信息错误、字迹潦草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5

  为了维护珠海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在珠海市备案资格,退出珠海市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违反珠海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七、企业驻珠海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钢笔签字: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6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强化学生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考场管理,保持一个良好的考场纪律,倡导诚信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我们全班同学已经认真阅读了《xx大学》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已经知晓、认可,并承诺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若有违反考场有关规定者,则自愿接受《xxxx大学》中有关规定的处理。

  我郑重承诺,不违反以下各条各款内容:

  第一条:有如下行为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不好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纪律处分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

  4、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二条:不遵守考试记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三条:学生有第二条所列行为第1—2款之一的,给予通告批评,学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第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所有考试作弊科目成绩为无效;

  1、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6、试卷中或课桌周围存放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袭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案的;

  11、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有1—2款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有3—4款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5—7款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8—10款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有11—13款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在接收处理时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有考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取消在校期间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在校期间出现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毕业年级的学生,被处分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毕业资格审查。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上报省诚信数据管理平台。(解释说明:1、违纪即装入档案;2、将违纪通知单邮寄家长。)

  第十条:若违反学校对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自愿接受学校的严肃处理或处分。

  承诺人:xx系xx班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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