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调研报告

时间:2022-12-17 18:04:0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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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调研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征信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征信调研报告

征信调研报告1

  诚信是一切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现代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最为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加快完善农村征信体系,推进农村诚信建设,对于创建文明守信的和谐农村,扩大农村信贷投入,实现“海西”整体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民信用意识比较低,农村

  的信用环境比较差,征信体系不健全,不利于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投入。

  一、当前农村征信体系状况

  当前农村征信体系状况是:以**县为例, 辖区内真正开展个人信用评级的机构没有一家。农村征信业务主要分为二类,一是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农村信用社建立的信用农户评审机制。

  (一)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总行组建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收集有贷款的**县农户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1.2万个。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

  (二)农村信用社建立的农户信用评审机制。一是信用农户的核定。**县农村信用社在乡镇、村干部的协助下,对辖区的农户开展资信状况调查,根据资信评定标准进行评估,核定“信用户”,确定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证。全县共核定“信用户”2800户,发放贷款4100万元。二是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在农户填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后,由**县农信社逐户建立农户基本经济档案,然后根据资信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信用等级共分为“优秀”、“较好”和“一般”三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每三年评审一次,“较好” 等级的每二年评审一次。评为“一般”等级的农户不给予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用缺失。当前,通过开展“信用村”活动,农村的信用环境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农村、农民对征信体系知之甚少,农民信用意识比较低,农村的信用环境比较差,仍存在一些问题,视金融部门贷款为“唐僧肉”,抱着能借则借,能逃则逃,能废则废的态度,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投入,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户可用的信用档案资料匮乏。一是只有少部分的农民建立了信用档案。多数农民因未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而没有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全县农村劳动力约8.6万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约1.2万人,占比为13.95%。二是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农民信用信息不全面。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能查询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只有基本信息和银行信息,缺乏非银行信息。三是人行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未完全建立。由于人行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建立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较少。到目前为止,人行**县支行所建立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223户,已建立农户信用电子化档案只有45户,且尚不能对外提供农户信息。四是农信社只建立部分农户经济档案。当前,在**县农信社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约1.1万户,只占全县3.5万户的31.43%。且这部分农户经济档案只用于农信社内部,不对外共享。

  (三)非银行信息采集难。当前,与人行**县支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非银行机构只有法院、技监局、环保局三家,也只有三家机构为人行征信部门提供信用信息,但信息量很小,采集的信用信息不全面。其他多数的权力机构由于尚未与人行**县支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且这些权力机构所掌握的大量信用信息有的对外封闭,有的对外共享时机尚未成熟,难以成为人行的征信信息。总体上,人行征信部门所能采集的非银行信息量很少且有限,难度很大。

  (四)个人征信系统的'失信约束功能发挥受到制约。人行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以后,虽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提供了方便,起到了约束信贷失信行为。但其约束功能的发挥却受到以下方面的制约:一是受制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基本信息、银行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受制于人民银行非银行信息的采集量低;三是受制于信用产品的开发与运用范围单一。个人征信系统失信约束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不利于农村的诚信建设。

  三、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而加快立法。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相应法律的保驾护航,如信用信息的征集、信息共享、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制订与建设征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任务,也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任务。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为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才能达到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提高失信成本,保护债权人、守信者;才能打击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深入农村开展征信宣传。政府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征信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信用意识。一是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如散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征信灯迷竞猜、开展巡回演出、办宣传栏、开座谈会等;二是建立村级征信宣传站,开展经常性宣传,让征信知识在农村持久地、广泛地传播。通过宣传,让农村经济实体、农民了解更多的征信知识,提高信用意识,明白信用记录对其事业、融资的影响,珍惜信用记录,懂得信用财富积累。

  (三)完善农民信用信息档案。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农民信用档案信息不够全面,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滞后,农户信用信息比较匮乏,影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最终阻碍了农民的信贷投入。所以,为推进农村诚信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议如下: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支持,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尽快完善农民个人的信用信息;二是农联社应积极配合人行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立;三是人行应加强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基本信息和银行信息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建立信用守信失信奖惩机制。不少农民个人的信用意识较差,还贷意愿低下,视金融部门贷款为“唐僧肉”,抱着能借则借,能逃则逃,能废则废的态度。所以有必要实施奖惩机制,如对信用守信者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等奖励,对失信者给予相应的打击甚至法律制裁等处罚。

  (五)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农村信用评价多为农信社的“信用户”评选活动、“优秀”等三个信用等级的评定,其他的信用评价没有涉足农村。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农村信用评价机构,完善农村信用评价机制、体系和方法,为金融机构业务加大农民信贷投入提供重要的依据。

征信调研报告2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xx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1.82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

  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得人民银行上下级系统数据库所记录的信息不一致,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下载企业资信信息和贷款卡信息缺乏了时效性,造成所查询到的企业资信信息不完整。在这次检查中,所查金融机构数据迟报463笔,金额10.52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6.7;集中上报业务356笔,金额4.37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2.78。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过程中,考虑财力负担问题,没有建立内部网络系统,采用以县联社集中录入的办法,造成大量数据录入的迟报、漏报和集中上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共漏报数据164笔,金额13166万元;迟报数据115笔,金额13129万元;集中上报数据83笔,金额9798万元。再如,农行县级支行所有数据上报均由二级分行统一上报,基层行不直接上报,对是否按时上报、上报成功与否均难以掌握,而二级分行由于接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三是未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的渠道。目前,各县级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cms),作为其地区机构的前台终端,通过内部网络实时上报贷款业务数据;然后由其地级金融机构汇总写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但是,县级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到企业在本系统内的贷款信息,却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换句话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仅在地区一级金融机构使用,没有推广到县级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由其上级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给贷前调查、贷后追踪检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使得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4、系统服务面较窄,录入信息量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因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还未面向全社会,只完成了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信贷信息的登录,对银行发放的消费性贷款以及个人资信信息还未登录。从而使一部分贷款游离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之外,如消费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自然人贷款,致使基层各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信息和贷款监督管理出现真空。而且,从当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录入信息内容看,多数只是录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诸如企业破产、倒闭、纳税、诉讼等社会资信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5、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提供的资料,除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情况能提供出相关的发证部门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有关企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都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一家认定部门能加以确认,这样就使得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渗入”了水分,从而很难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征信法规建设

  第一,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管理办法》,尽快出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细则》,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执行性。而从长远看,为配合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应组织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着手制定专门的信用登记咨询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信息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关操作;二是要规范化管理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界定国家安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确保各类信息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

  第三,法规要能体现信用等级及有关指标。一是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使征信与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同时可以方便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识别;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征用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个人信息征集,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层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三是规范征信数据采集行为和信息加工标准,改变目前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结论差异较大的状况,真正建立一个客观、公正、严密、高效和服务周到的征信体系。

  第四、确保征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由于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记录还比较少,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我国发展征信业在征信信息的有效性方面,将在一段时期内表现为质量不高,信息量匮乏,信息的收集、传送、更新不及时,信用信息没有发挥出其效能等。这就使得我国在征信立法中,要对信息的采集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严格的规定,避免由于信用信息的缺乏或不真实,而影响信用评估的效力。

  2、进一步加强对接口行软件开发的管理

  目前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采用接口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这一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接口行入库的数据不规范,在人民银行端的检索过程中出现大量错误数据信息,需要与接口行反复协调修改;部分接口行由于自身系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迟报情形。而当接口行程序出现问题时,由于人民银行业务、技术人员不掌握其信贷管理系统及接口软件情况,无法提供业务、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只能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并向上级行反映,导致问题解决速度缓慢,影响了整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稳定运行。随着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其系统升级步调会更为频繁,将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增加不稳定因素。建议总行加强对接口行接口软件开发的管理,要求接口软件必须始终符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如果接口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需要取消接口软件报送数据方式,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

  3、构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征信功能

  要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在覆盖全国、联网通用的优势,深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本身的应用功能,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建立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以丰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工作平台,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同时,要把贷款卡的功能延伸为集企业资信状况、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等多种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信用卡,卡上登录的信息扩充到企业所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涉及诚信度方面的所有内容,应包括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改善网络运行环境,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真正意义上企业征信档案资料库。而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设置监测功能,使金融机构一旦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系统能给出提示。

征信调研报告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征信事业在我国已经开始起步,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组织建设《银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非常及时的。为了能够使个人征信系统尽快投入使用,避免在开发过程中出现失误,在个人征信系统启动之前,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该对困难进行充分的考虑。

  一、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难点

  以往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项目数据项较单纯,数据量相对较少。例如,会计支付系统、银行卡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企业信贷登记系统等就是如此。这些项目大都是以商业银行的交易数据为主,数据项少,而且一般软件不含客户的资料信息。即使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含有一定的企业资料信息,但企业贷款客户量(全国只有400万户)也远远少于个人贷款客户量(仅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一项就有600万户)。而个人征信系统内容比较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数据项繁多。它涉及商业银行所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房屋信贷、助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②数据量庞大。它涵盖了商业银行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资料信息及交易信息。③数据覆盖面广。数据库的建设不但有商业银行的数据,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还会采集公安、司法、社保等社会信息。④数据标准不一致、数据存放分散。由于各家银行业务系统建设的时间背景不一样、使用数据库类型不一样、管理模式不一样,数据结构与标准便不一样。有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数据库分散在各盛市,有些商业银行业务数据则集中管理。因此,在项目建设中应对上述困难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国内某些征信公司也曾开发过类似软件,大多是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①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忽视了业主的需求,造成开发出来的产品不符合业主与用户的要求,难以投入实际应用。②业主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与验收的职责,使项目成果质量大打折扣。③因业务需求编写人员不参与项目开发,需求书编写完之后一走了之,造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问题,软件人员不知向谁咨询,使开发结果偏离业务需求。④在开发过程中没有注意培养日后的项目应用与管理人员,造成开发与应用衔接不上,出现系统维护不到位、故障排除不力、项目文档无人管理、制度管理衔接不上,使项目不能顺利移交给业主。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最初一个很好的设想,结果是开发出来的产品无法推广使用,得不到业主与用户的认可。

  另外,在征信产品的推广使用方面,银行从业人员一时间还脱离不了传统的工作方法。在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考查方面,一直沿用传统的资信审查办法,很难马上采用“信用局分”的理念去辨别一个客户的信用。在新的贷款品种推出时如何正确利用征信产品嵌入在贷款审核流程中去替代和简化传统的做法方面,还显得不成熟。这些都需要征信局的从业者对商业银行进行培训,才能使个人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应用的更广泛、更深入。

  二、项目开发中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参与并完成了个人征信系统业务需求书的编写工作。经过多家银行历时一年的研究与讨论,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需求书的初稿已达成一致意见。这是项目成功的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项目开发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矗

  1、建立技术开发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沟通渠道

  为了避免在开发工作中软件人员对业务需求的理解上出现差异,建议在开发过程中要求编写人员以“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的'方式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工作。在开发工作中主要起以下作用:①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准确的需求解释与可靠的数据分析。由于软件开发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不熟悉,加上软件开发人员的流动性较强,新加入的软件开发人员需要对业务需求进行重新学习。②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数据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数据采集过程中业务数据项的变更,软件开发人员很难取舍判断,需要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协作。③因商业银行数据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账户不完整(客户只有存款无贷款)、时间不完整(有些数据只有时点数)、产品不完整(贷款品种存放数据库不一致),整合起来很非常困难,如果没有业务人员全程跟踪到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最终项目便可能与业务需求偏离太大。

  2、项目建设需要业主的监管

  为了保证个人征信系统项目的开发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开发工作,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应组织专人负责项目的开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与各家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项目开发的业主,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摆正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业主与用户向开发商提出业务需求,开发商依据业主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项目开发。为达到以上目的,业主应就项目的各项指标及完成情况与开发商签署合同。

  开发过程中业主除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管与跟踪外,还要对合同中各项指标进行阶段性的测试与验收。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发成功,都离不开业主与开发商的紧密配合。

  3、开发项目验收及产品推广

  一个开发项目完成之后,业主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除针对软件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外,还需对系统维护的方法、各种文档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才能移交业主。

  如何使项目推广开来?这还需要组织一批人业务人员去商业银行进行培训,完成项目的推广与应用工作,而“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便可以胜任此项工作。

  因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以“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的身份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工作,这些业务人员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熟悉,另一方面对需求的编写全过成比较了解,同时又因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发,因此对征信项目建设也较熟悉。所以,在项目完成之后,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制度的编写也应由其完成。

  在项目建成以后,为建立起征信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桥梁,需要有一批既熟悉征信系统又熟悉商业银行业

  务的人员参与工作。特别是在今后培育、推广征信局的信用产品方面,以及商业银行如何正确使用征信报告等方面,都需对商业银行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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