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论文

时间:2024-09-25 14:46:57 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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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论文

知识产权的论文1

  摘 要 现代经济发展更多强调的是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尤其在企业的资本经营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已成为了不少企业的主要资产。在20xx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而目前我国仍存在着“知识产权转化难”的问题。本文基于中美两国之知识产权信托案例的分析及其启示,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信托 信托机构

  作者简介:王君、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xx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8-045-02

  20xx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又一次名列前茅,但令人担心的是,在专利的转化率上还不足5%,这意味着大部分的专利还在“沉睡”中,无法将知识产权这种资产转化为预期的经济利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经营。那么如何“唤醒”这些专利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早在20xx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武汉国投)率先在国内推出了专利信托的业务,意图将专利作为一种信托的财产,通过信托机制的运作和信托公司的有效管理使专利能够实现其最大的市场价值,同时让更多的“沉睡”专利能通过这样的一个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化和应用。当时武汉国投筛选了众多的专利,首先对专利的特性进行了挖掘和评估,向社会公布其第一个专利信托产品是“无逆变器不间断电源”这个专利。随后将这项专利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权分割成了若干个信托单位即风险受益权证,向风险投资人出售。最后由专利权人、信托公司和风险投资人按约定的比例对受托专利许可或者转让获得的收益进行分成。然而,当时武汉国投对这项专利发行了面值6元的收益权证,仅募得资金13200元。两年后,武汉国投致函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表明武汉国投决定停止专利信托业务,这项信托产品的运作也以失败告终。豍

  信托制度最先起源于英国和美国,后来被日本和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引进。信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不仅能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专业的保障,使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可以很快实现,而且还能为权利人继续研发提供资金上的保障。此外,一旦知识产权信托成功,权利人便可从中取得一定的收益,由此看来,信托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我国在1979年开始恢复信托业,但直到20xx年4月《信托法》才开始颁布。显然,我国首例专利信托案发生在《信托法》颁布之前,面临着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

知识产权的论文2

  摘 要: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论文范文

  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水平仍然很大。

  一、计算机软件根本理论的引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我国公布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条例》对程序的概念给出了准确的描绘。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通知计算机需求做什么,依照什么办法和步骤去做,人们必需把有关的处置步骤通知计算机,以便计算机能够依次第执行。由此可知,计算机程序要有目的性和可执行性。就其表现方式而言,计算机程序能够是计算机可以直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能够是计算机固然不能直接执行但能够转化为计算机能够直接执行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目的程序。源程序普通是指该程序的源代码方式,由经过培训的程序员编写,能经过编译、链接生成最终程序(即目的程序)的源代码文件,如intx=5。目的程序普通是指由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编译后的结果,如数字“2”译成“0010”。除了经过特殊培训的程序员,目的程序很难为普通人所辨认,但却能够被计算机“了解”并执行。计算机程序依照特定的算法停止运算以完成特定的功用。由此可见,源程序和目的程序固然在表现方式上有所差别,但内容完整分歧。编译时先由翻译程序把源程序静态地翻译成目的程序,然后再由计算机来执行目的程序。编译方式其实与不同言语之间的笔译工作相似。如,为了使一本外文名著在国内发行,须由一位通晓该国言语的翻译人员(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的编译程序)把该书译成中文文本(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生成的目的程序)。在中文文本出版后,人们在阅读时(相当于计算机的运转),就不再需求外文文本了(相当于编写的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学问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本身共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第一,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方式多样,我们能够经过不同的编程言语(C、C++、JAVA)、符号以及固定载体来表现;

  第二,计算机程序的研发技术含量高,通常状况下,开发一个项目常常需求一个有组织、有经历的团队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腕分工协作完成;

  第三,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现方式互相浸透,难以分割,兼有与文字作品类似的表现方式和适用工具的功用特性;

  第四,计算机程序与其它的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运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的功用在于运用,只要经过在计算机上将程序运转才干表现出特定的结果;

  第五,计算机软件更新快,生命周期短,普通而言,软件的运用寿命大约为3-5年,功用单一的软件普通仅为1-2年,以至更短;

  第六,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和改编,而且复制和改编的本钱低,费用小,因而才会呈现盗版软件猖獗,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维护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文字作品方式表达和适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学问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取得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阅读或观赏,而是为了将它运转以处理特定问题(如科学计算、文字处置等)。大多数计算机程序都是作为一种适用工具用来处理实践问题。因而,计算机程序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计算机程序表现为一组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用国际常用字符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并且能够用有形的载体如纸、光盘等把它的表达加以固定,其在表达方面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相似。但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开展,使得固定在这些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十分容易被复制,因而,模拟和剽窃计算机程序曾经成为损害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维护软件研发者的投资,保证软件权益人的权益,应该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恣意剽窃、复制其程序,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发行其程序的复制品。现阶段各国均积极采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所谓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只是意味着计算机程序表达方面的权益能够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但是这仅仅是对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一项最根本的维护。

  著作权维护制度的目标是促进本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开展,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鼓舞积极创作,但不应该制止任何人应用别人作品曾经表达过的构思停止改良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因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维护。

  如今的问题是,既然著作权法不维护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其他的法律法规又无相关规则,在学理上和实务上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即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根本原理与软件的功用性特征无法谐和。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以至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依照特定的方式运转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由于程序能够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请求运转以产生满足人们消费和生活需求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者宏大的利益源泉。在软件维护史上,曾有过为维护软件开发商利益打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著作权法对软件的技术思想停止“越界”维护的案例。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著作权法中设有种种权益限制,但是这些权益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而若以著作权法维护技术思想,著作权法中固有的权益限制机制就将无法适用。换句话说,著作权此时对思想的维护成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维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应

  用此种思想的时机,这显然对社会不公,阻碍了软件开发,障碍科技开展;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护的其他客体而毁坏著作权制度的完好性,形成著作权体制内在的抵触,从而动摇著作权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讯的“计算机国际结合公司诉阿尔泰”案中回绝了上述“越界”维护,说明了软件中能够受著作权维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但假如以不维护技术思想的著作权作为维护计算机程序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随便地经过重新编写新的代码来模拟(该软件的)这种功用”,换言之,著作权只维护程序所表达的功用,而不维护如何完成此种功用的技术思想,这样一来,一些“坐收渔利”的软件开发者,只需求等着新开发的软件上市,购置其产品应用反向工程技术停止剖析,然后“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其包含的技术思想相同的克隆产品来抢占市场。这样一来,形成的结果是真正软件开发者的技术思想被别人“运用”,却因没有法律保证而遭受宏大的经济损失,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而,以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虽无可厚非,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维护而存在缺陷。

  三、计算机软件学问产权维护的新形式

  关于以上呈现的问题,我们并非一筹莫展,其处理办法就是用商业机密维护配合著作权对计算机程序停止组合维护。

  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技术思想存在于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中。由于目的程序是二进制的机器代码,很难被人们读懂,电脑用户在得到计算机软件后经过目的程序的运转,能够运用软件的工具性功用,但却无法理解其中包含的技术思想,所以大局部软件开发商只发行其目的程序而对源程序停止失密,以避免别人随便获取本人研发的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相反,源程序的编写运用的是能够被人们辨认的编程言语(如C言语、JAVA言语),经过培训的程序员很容易了解,在这些人得到源程序后,就很可能控制程序中包含的技术思想,并且应用这些信息停止仿制开发。由此看来,源程序关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其重要性不可思议。因而,在很多状况下,开发者仅向公众提供目的程序,而把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内部秘密维护起来。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能否能够共存,即对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能否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维护?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著作权和商业机密固然同时用以维护软件,但各自维护的详细对象并不相同。著作权只能维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机密则维护的是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二者同时存在并不发作抵触。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商通常“公开运用和销售”的都是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识别的目的程序,即二进制代码,而将可以被人们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失密。在软件研发阶段,开发者能够将流程图、算法以及编写的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加以维护,待软件产品胜利问世以后,开发者能够选择采用著作权对源程序加以维护,同样还能够继续采用商业机密停止维护。除此之外,著作权与商业机密对计算机程序的组合维护与单独依托著作权维护相比有诸多优势。首先,从客体范围看,虽然著作权维护的仅仅是“表达”,但商业机密维护的客体范围却非常普遍,完整能够维护技术思想等一些不受著作权维护的对象;其次,从维护规范看,著作权和商业机密的维护均不需求经过审批,且对被维护的客体“发明性”的请求较低,并不如专利权那般严厉。不只如此,商业机密法不由止第三人经过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去发现商业机密。这里“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即为TRIPS协议中的“老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与老实”的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这标明,研发某项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商业机密维护时,其别人完整能够经过契合“老实商业行为方式”请求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合法地取得该技术思想。由此可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适用设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益限制的商业机密法维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有助于整个软件范畴的创新和竞争。

  经过以上剖析,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学问产权维护,我们想象的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法的组合维护形式实在可行,商业机密维护是著作权维护的重要补充。关于计算机程序这种包含技术思想的作品,著作权可以为其功用的“表达”提供肯定的维护。而商业机密法正好能够为包含技术思想的源程序提供维护,避免其他竞争者以不当的方式获取、披露、应用该源程序,同时一旦该软件的开发商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可以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停止及时的维护,如请求中止损害、赔偿损失等。在源程序遭到商业机密法维护的状况下,想获取别人软件技术思想的办法只能是对目的程序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而在《反不合理竞争法》中固有地存在着针对这两类行为的免责例外。

  四、完毕语

  不难看出,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在计算机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中树立了一种互相支持与配合的较为完好的形式,克制了单独依托著作权法维护软件学问产权的缺乏。这种组合方式促进了软件开发商关于软件研发的大量投资,加强了软件开发工作者继续软件开发的自信心,在不冲击现有学问产权体系和契合社会公共政策目的的同时,为软件产业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维护。

知识产权的论文3

  摘要:计算机是信息革命的重要核心,而计算机软件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形态。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目前来看还没有真正地发挥有效的作用,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给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何利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分和认定成为了业界关注的重点。文章从著作权和专利权两个方面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及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相关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计算机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智能化的计算机软件大量的出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著名的“3Q”大战就提供了一个明显的例子,在知识产权的纷争中,如何确定一方进行了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因此,对此课题进行分析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来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例主要体现在相关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中。其中,前者具有最高层级的法律效力,并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提供了基础性的保护。该法律明文规定计算机软件一经创作,其著作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后者则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划定了细节化的范围。该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作出了解释和说明[1]。依据以上两大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有效地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性原则共存的是例外的规定,这两大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可以使用豁免侵权的行为。例如笔者在前文中提到了在当时非常著名的奇虎360和腾讯QQ的大战,由于两个软件的表达方式并不相同,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着复制、抄袭的现象,所以这一案件其实并不涉及著作权的侵犯行为。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和借鉴

  通常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来对一些简单的侵权行为进行判定,例如某两个软件基本上是一致的,能够直接对一方是否侵权作出正确的认定。但是在实际中,许多侵权行为非常复杂,往往不能直接对侵权行为作出有效的判断。例如。有一些盗版软件利用复杂的编码手段,所开发的软件与原版的软件存在部分重复,这样的侵权行为会给法律层面的判定造成一定的困难。就目前来看,基本上对这类复杂的侵权行为,在进行判定时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上的实践以及发达国家的判定经验。首先,对原软件和带认定的软件进行全面的比较,比较的具体内容应该是目录、文件等方面,初步对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作出认定。然后,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这两款软件,在安装的过程中进行观察,安装完成后继续对比两款软件的内容、目录等。最后运行这两款软件,看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经过了上述3个步骤还是无法对软件是否侵权作出明确的判定,可以对比两款软件的计算机代码,这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分析代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判定待认定软件是否对原软件进行了整体上或是部分的抄袭。其次是三步法原则,是由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确立的,所谓三步法,指的就是抽象、过滤以及对比3个基本的原则。为了判定侵权行为,首先将两款软件的源程序进行划分,依照划分出来的层次进行深入,可以得出两款软件的思想表达方式。而后对思想表达方式进行分析,如果发现有明显一致的内容,则判定其是否在公共领域的范畴内。最后,如果发现其不在公共领域内,则对软件进行对比分析。三步法原则能够准确判定侵权行为,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要进行大量的技术性判断,导致其难度比较大,在使用时要注意这一点。最后是实质性相似加上接触性原则。这种判定原则目前被广泛采用,是主流的侵权行为认定方法。要使用这种原则,必须先对两款软件的实质性进行分析和判断,看其是否相似。所谓的实质性相似指的是对相似内容定量分析的文字性相似以及对其定性分析的非文字相似,在分析的时候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对照法、测试法等。这种方式所使用的基本原理还是基于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文字对比以及三步法原则。之后要分析侵权方是否曾经接触了原版软件,这里的接触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指的是侵权方是否能够研究或者是拷贝原版软件。这一原则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演进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性以及排除合理性的结合,排除合理性是新近引入的概念,其作用是推动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性的提高,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则适用的生命力大大增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适用这一原则来判断一款软件是否具有侵权的`行为。但是笔者在此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目前有关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划分地比较详细了,但是我们目前认定的范围在形式层面上依旧不能进步到思想层面。有部分学者认为软件著作权涉及的是软件源代码以及目标代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如算法以及指令技术性功能,单单靠著作权是不能完全保护的,再加上许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非常复杂,就是为了规避因侵犯著作权而遭到法律层面的处罚,因此必须引入专利权的概念。

  2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2.1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就目前来看,我国侵害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行为的判定依据集中在《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与前文中笔者所提到的著作权基本一致,《专利法》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提供的保护是基础性的,它同时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法律明确地对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作出了解释和说明。而后者则是对前者的解释,对《专利法》中比较不明确的条文进行了细化的说明。这两大法律基本上能够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害行为的判定提供理论依据[2]。

  2.2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在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保护层面的重点放在了专利权的取得条件规定上,而在已经获得专利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却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其重点放在了侵犯专利权的复杂行为的认定上。从整体上来看,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还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下面,笔者将具体论述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基本判定方式。首先是“三步走”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人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笔者在这里所提出的“三步走”指的是首先以专利权权利要求为基础,合理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判定,或者说解释专利权利的要求。如果遇到了复杂程度比较高的权利要求,可以将其细化成多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这样做的目的是降低比较的难度。然后需要掌握被控侵权方,也就是常说的涉嫌侵权的软件的具体技术特征。最后,对于已经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将其和涉嫌侵权的软件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真正存在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制定是我国的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所得出的。对于大多数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都可以用这种“三步走”的方式进行判定。在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前提下,需要对原版软件和涉嫌侵权软件的专利权范围进行对比[3]。首先,在等同原则的基础上,如果这两款软件的字面范围相同,当涉嫌侵权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比原版软件大,就可以判定涉嫌侵权软件存在侵权行为。在未全面覆盖的前提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定软件的侵权行为的。在实际的生活中,涉嫌侵权的软件的侵权行为基本上都会将自身技术特征与原版软件的技术特征相区别,作一定的差异化处理,增大侵权行为判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判定原则就失去了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在实际的判定过程中,会把字面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在分析的基础上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权相等的行为判定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害,这也就是常说的等同原则。在判定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的确定范围后,应该先使用相同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判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判定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例如与实际的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因此在使用的时候还有结合其他的判定方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准确度。在对专利权和著作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对于前文中笔者提到的“3Q”大战,好像依旧不能完全解决。而实际上,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权利的保护已经逾越了专利权和著作权。也正因为这样,如果要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就必须首先科学准确地划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判定其是否已经属于实际上的侵权,然后再以相关的法律为基础,保护受侵犯软件的知识产权。如果发现涉嫌侵权的软件构成了某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可以运用有针对性的法律作为寻求保护的依据,而如果构成了多种侵权行为,则可以引用多条法律。在选择法律的时候必须要谨慎,因为这涉及受侵权方的实际利益,建议在考量各个法律的特点后再进行选择。

  3结语

  合法的权利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行为如果无法被认定清晰,势必会导致大量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会导致企业开发计算机软件的热情衰退,影响到计算机技术的整体发展。在本文中,笔者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从著作权和专利权权两个方面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及认定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和工作的展开提供一定的参考,也希望我国的计算机软件水平能够继续提高,走向国际的前列,为人民谋得福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夏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1):74-76.

  [2]张爱香.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xx(1):106.

  [3]董峰君.从“微软侵犯字体著作权案”看国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xx(24):104-105.

知识产权的论文4

  引言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融资难成为每一个发展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具有特殊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拥有强大的技术及知识产权,但是却没有较多的固定资产,导致它们在市场上的融资相当困难。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处于初步形成的阶段,它的出现引导发展中的企业利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拥有一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资本基础。

  1.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含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区别与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是企业或个人将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有效的评估后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企业的融资活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要在相关的审批机关进行登记,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转让。

  1.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用

  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的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能有效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基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将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资本援助转变为间接地帮助企业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财政效能的最大化,也能有效激活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市场。

  2我国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不断发展,对企业的顺利融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对我国蓬勃发展的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函待解决。

  2.1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处理的困难重重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决定银行贷款数额的大小。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处理制度。

  2.2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风险导致银行信贷业务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中存在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随时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在市场方面又存在极大地不确定因素,这些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有直接的影响,会使银行承担一定的信贷风险。

  2.3缺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融资成本过高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初步形成,它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加上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案例不多,经验不足。除此之外,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不稳定性和风险性,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会提高贷款利率,还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加上有些知识产权向银行贷款要付清各种关于评估等内容的中介费用,这样的姿势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大大提高,一般的企业望尘莫及。

  2.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乏相应的担保和中介机构支持

  我国经济市场上的融资担保机构一般都是面对劳动型及资本型的企业开展业务的,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业务严重不足,一些中介机构的服务也没有向科技型企业扩展,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缓慢。

  2.5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担保法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和要求普遍是原则性的,缺乏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规定和有效性指导。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新的融资模式,涉及的机构相对较多,需要合理有效的法律进行引导和制约,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持续健康发展。

  3探究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开展的对策及建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效开展能促进科技型企业的不断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繁荣。基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初级阶段,针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方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促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开展的对策建议:

  3.1建立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处理机构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环境中建立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非常重要,只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建立起来,才能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使企业可以及时估量银行的贷款额度,进行合理的融资。

  3.2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质押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应该督促金融行业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作为银行,要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结合企业的发展状况,选择正确的信贷对象,将知识产权和信誉度高的企业作为实施信贷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放贷结束后银行要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跟进,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政府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立,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各种风险。

  3.3加强科技型企业的自身发展

  完善科技型企业的内部结构调整,理清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加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使其拥有价值高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总体价值;努力维护企业自身形象,打造科技型企业的特殊品牌。只有让科技型企业的自身实力不断增加,才能促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发展。

  3.4交易中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参与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好的担保机构可以是科技型企业获得更大额度的融资,能有效分解银行的信贷风险。中介机构能为融资提供各种服务,确保融资的正常进行。总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担保架构和中介机构有效配合,积极为科技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能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5完善相关法律质素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的发展在一步步前进,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很容易造成融资风险。详细具体的法律制度能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使科技型企业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使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

  4结语

  在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的背景之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产业转型的重要形式。帮助科技型企业融资使其获得更大的发展,就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分析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的论文5

  [摘要]一直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如今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不断深入之下。现如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经不再注重控制方面,更多的是注重对知识产权跨组织的活动和优化配置。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两者的有效结合。所以,本文将对这种结合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开放式创新中最看重的就是创新“专用权”,就企业而言,对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从内部竞争转移到开放式创新组织资源获取的外部竞争。虽然知识产权专用制度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太过严肃的专用制度会让企业内部的控制成本提高,对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益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降低创新者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创新企业要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策略分析。

  1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产生的影响

  1.1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

  相对往常的创新模式来说,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是制定最终目标,其在技术上获得的“垄断性利润”,发展形成了一种在竞争模式下的保护壁垒,有效地阻断了竞争企业的“进攻”,然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则在于怎样合理使用外部知识产权产生相应的利益。这样来看,处于发展中的企业可以在对其管理时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由原有的知识产权成本向企业外部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内容的评审和估测实现转移。

  1.2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体现出繁杂化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形成从原来单调的制度创新转变为向企业外部整体资源和机制的不断创新,其形成的过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形成过程创新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对“技术合作”引起重视。对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比较繁杂的,提供商和科研机构以及客户、政府等主体是技术创新层面上的相关主体。因为环境是会不断变化的,各个因素和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合作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别,所以企业可以对外部技术资源进行筛选和评测。这就说明,企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管理内容就会繁杂和丰富化。

  1.3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超越,进而获得创新性资源,这就对价值创新时期的风险管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企业环境的复杂化在内部和外部的竞争上都表现得非常激烈,因此,企业极其容易失去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技术的流动性强,加之风险因子的强烈作用下,企业的风险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2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2.1制定实施整合性战略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可能是由内部产生,可能是由外部产生,也有可能超越组织边界而被其他组织收获和应用。内部产生和外部产生之间,内部运用和外部运用之间经常是互补的关系并不是全都替代,而且二者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比如,一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企业可以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来识别内部知识产权外部应用的其他机会;反之亦然。如果企业使用了嵌入式创新,那么它就很难从这种方式的创新下获取利益,而且内外流动方向不平衡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所以,企业必须突破原有决策形式,讨论并制定实施一种整合性战略,从总体上考虑知识产权中产权的形成和使用问题,在内部形成和外部获取,内部使用和外部许可的之间维持平衡,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进行优化,然后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2.2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成立管理部门

  企业务必要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进行管理,从制度性管理的角度下对其资源流动性进行评测。同时,知识产权的外部应用不但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和纠纷。比如,宝洁公司和博奥生物等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做出了相当好的示范作用,一部分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事件中采用的却是对管理手段的应用,并且效果显著。所以,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风险因子加强重视,还要对它在创新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利用风险评估和投资中的有关制度对其流动性进行评估,有利于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成立专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外部应用机会进行识别和促进知识产权向外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律、技术和市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推动研发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

  2.3企业要进行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

  开放式创新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在对外部资源进行利用时,要体现出客观和无误的价值和风险的评估,所以,对企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企业可以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外部技术的信息进行筛选,对内部资源的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测,对本省在发展战略上用到的技术进行探讨,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企业构建评估系统是非常有用的,在人力和技术的支撑下,对评估范围和特点实施评估,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还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在其特征之下,企业的评估系统和动态化需求相符合,产生乐观的经济收益。

  3结语

  总的来说,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技术和知识的不断更新,这些都促使这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把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应用在创新模式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姜艳.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初探[J].价值工程,20xx(02).

  [2]张永成,郝冬冬.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J].科技管理研究,20xx(02).

知识产权的论文6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保护对象为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包括其内容本身,其要求原创性,即独立完成,即使是内容相同但是完全独立创作的两个作品,著作权法均对其保护,而网络发展促进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巨大挑战。

  第一,体现在网络虚拟性方面,著作权的独创性、专有性保护被大大削弱。独创性,即独立创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专有权,即排他性,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无法直观实体商品,仅仅凭借被转制而成的商品数字信息做出判断,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乐、电影等,网络上数字化作品的公共传播可谓方便快捷,数字化的复制更是简单易举,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人的身份实在难以确定,购买人更是不屑于知道谁是著作权人,署名权认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性权利的破坏。

  第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也产生了巨大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其时间范围的,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范围是作者的终生加死后的五十年,而在电子商务中,首先作品的保护起算时间难以确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时每刻推陈出新是电子商务的生存法则,这也就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即使在保护范围内也不一定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战更是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国内享有著作权国外不一定当然享有,而网络这条世界大通道使得产品信息流入流出问题变得简单容易,信息在“地球村”中传播迅速,这种跨国界的传播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冲击,然而各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

  (二)专利权

  专利权不同于著作权一样能够自动产生,我国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有三个实质性条件,即要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网络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般而言新颖性的判断是与特定领域内已有知识的对比,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颖性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这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更替、范围无限的特性有关,同时网络的公开性也放大了专利公开制度的危害,先行实施的认定也是难以下手,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还没有定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专利授予问题也就随即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来自于电商又作用于电商,而专利的授予可能影响某一行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网络通用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能否授予专利的问题也就值得探讨。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传统商务中,商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品质保证、广告与竞争的功能。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广告宣传用途外,还有着使用其商标作为域名以及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作为关键词来使用的功能。一般来说,传统的商标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对固定不变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的组合,而在电子商务中,将传统商标动态化,或者将传统商标以声音、视频等形式加以改造成为了可能,而这种以原有受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进行改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无定论,对于这一过程是否含有智力创造成果的判定目前还未有标准。

  另外,在电子商务中与商标息息相关的域名问题也值得关注。任何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首先必须注册自己的域名。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同样起到了标识符号的作用,与商标并无两样。因此笔者认为,域名也应属于商标的范畴,受商标法保护。域名简单说就是互联网地址,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所有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进,曹淑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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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徐琦.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xx,(27):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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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7] 林科,李敏.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20xx,(6):43-46.

知识产权的论文7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实体法领域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xx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xx(15)。

  [2]刘秉霞,许福国,张建雷。专利信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J]。衡器,20xx(1):30-32.

知识产权的论文8

  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概言之可定义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交由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作为基础资产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在市场上发行,形成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其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

  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亟待解决,包括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创新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懈怠等。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在突破上述瓶颈的努力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可以说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动因要求我国尽快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

  我国当前涉及知识产权研发、实施、产业化的相关主体大都面临相同的困境,即融资难。首先,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研发与应用的重要主体,大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以中关村为例,20xx年6月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与北京社科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关村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关村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中,“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甚至把这一困局喻为中关村的“歌德巴赫猜想”也并不为过 ;第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等知识产权高产主体同样面临融资困难,一般来说,这类项目主要涉及基础学科研究,其研发的成果也往往具有基础性,其成果距离实际应用和产业化尚需进一步的投入,这类继续开发已不属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仍由国家计划投资管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于是又陷入了先前提到的融资困局;第三、众多由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创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项目,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产生一系列粗糙的成果就戛然而止,以专利为例,来自民间的非职务发明就一直占据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半壁江山,约占50%-60%,对非职务发明人而言,由于自身资信条件有限、项目前景存在或然性,从而难以从传统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成为这类项目研究开发和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上述分析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职务创新成果所有人往往由于整体资信能力不足且缺少实物资产,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该主体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知识产权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只要一项知识产权经评估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就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投资者也相应的只须承担该项特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风险,极大地方便了知识产权与资金的结合。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以专利技术为例,截至20xx年底,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率为58.9%,而国外在华的为78.8%,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6年,而国外在华专利为8.5年, 表明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持有效尚难做到,更不用提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了。

  导致这一困境的因素有很多,如科研成果现实意义不足、革新程度不大易被赶超等,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有二,其一仍是资金不足,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 而仅以20xx年为例,我国共投入RD经费达7062.6亿元, 相应的转化资金之巨可想而知。而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排除了转化资金不足的障碍。

  知识产权项目转化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来自于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固有的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能在未来给权利人创造可观的收益,但同时这种收益存在巨大的风险,科技进步、市场竞争、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陡降,因此,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决定投入巨大成本进一步产业化时犹豫不决。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既得的收益。相应的,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者分担这种风险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期待该项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分享其收益,如果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融资成功后不有效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实现盈利,那么证券投资人将无法获得期待的投资本息。因此,促使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再仅是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愿望,也成为了众多投资人的急迫要求,只要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科学,在证券发行时约定合理,实现投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有效监督促进,例如证券发行时和流通过程中要求证券发起人负有充分披露其产业化计划、手段、资源配置情况和实现进度的义务等,客观上也就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更多内容请点击论文频道。

知识产权的论文9

  摘要: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从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度的建立,人员培训、知识产权奖励以及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产生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能给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点借鉴作用,共同做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

  一、前言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空前突出,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是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形成的,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技术,怎么样管理好、利用好知识产权,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

  1.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组织体系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专利管理组织体系,由单位主要领导挂帅的3+2级管理体系网络(院领导〈专利管理委员会〉―科技开发部〈专利管理执行部门〉―基层室所〈专利申报、实施部门〉)+科技信息处+中油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家支持,这样就可以从组织上、技术支持上保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有效的开展专利的各项工作;

  2.近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我们在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办法》,《大港油田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石油工程研究院专利管理办法》、《石油工程研究院技术秘密认定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利,从制度上确保了我们专利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减少了专利在申报、保护、管理、实施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使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3.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平,是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核心任务。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只有宣传工作做好了,才能激发挥企业和职工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积极性,职工只有了解专利,才能运用专利,单位每年都根据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多种形式专利的宣传工作,利用网络、黑板报、内部网络电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科技管理部门设立专岗,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的.基础上,我们在基层室所增加知识产权联系人(科研网员),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做好他们在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让他们及时上报本室所知识产权成果动态,确保知识产权成果的申报的及时性。我们每年都利用知识产权周活动这一契机,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给我们的科研骨干、技术专家讲解知识产权申报技巧和流程,提高知识产权的申报质量。

  5.要做好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1)课题立项前做好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没有专利检索和查新报告的项目不受理立项申请,要求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科技规划制定专利实施计划,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课题立项前,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产生的类型、数量、以及产生的阶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尽量避免专利申请产生的随机性、个案性和滞后性,使专利挖掘与项目进展保持同步,使专利产生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最大化。

  (2)课题开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跟进项目进度,协助项目人员分析、提炼知识产权产生要素。

  (3)课题结束后,严格技术资料的保密,在形成知识产权以后,方可对外发布技术论文,开展技术交流等相关的技术推介活动,要切实做好科技创新成果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时的保密工作,防止流失,做好保密工作。取得的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验收、鉴定,不能参与评奖。

  6.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考核激励工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7.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施与转化,增加专项经费的投入

  此外,我们将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时,列出专项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应用,并对效益较好的专利给与奖励。在评选优秀专利时,我们把实施效益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如果实施不了或实施无价值就应考虑专利权的放弃。

  三、结束语

  要作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在特别注重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的三落实的前提下,尤其重视建立好激励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开发的政策,调动企业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从而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生存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自主创新,让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坚强后盾,使企业的创新之路更加稳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和更好的成绩。

知识产权的论文10

  一、 全面系统干预思维简介

  全面系统干预(Total System 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 & 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TSI实质上是一种多方法论研究,以及多方法论基础上的“集成研究”,其特点是强调以理论为基础,并在理论上对现有系统方法论进行评估和整合。基于系统思想,Flood & Jackson首先提出“系统隐喻”(System Metaphor)理论。就像自然科学研究中借助透镜观测对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体认为对问题情境特征的表述应当改变时就会有备无患。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除了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及决策等方面的`应用外,TSI在学术研究中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一些复杂问题的研究有较好的创造性与独到性,特别是对处于学科发展“前范式”阶段的研究对象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研究者面临同一个复杂的现象时,经常会出现因不同研究者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二、 知识产权客体:一个认知上堆题

  作为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很难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作为人类丰富的智慧和不断创造而产生的创造物,知识产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试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有关回答试图解决的内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乱更多,这里简单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

  1. 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动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权利的合理性根据。该种观点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认为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劳动使物品脱离开公共领域,人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物质归属于创造者。智力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智力成果说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角度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突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归属性,比较符合人们的社会经验认知。随着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标记性权力可受保护的并不在于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存在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 知识财产说。1988年,日本北川善太郎提出了“知识财产”的概念。此概念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被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和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

  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 无形财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 信息说。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

知识产权的论文11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为我国知识的生产、技术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保障。高职院校作为知识传播与创造、技术开发的重要场地,其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建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作用,发现了当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缺乏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与意识;缺乏知识产权文化因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同时,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合理性措施:打造知识产权文化观念;营造创新氛围;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营造。

  关键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文化环境

  一、引言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看重,世界范围内逐渐发展出新型的经济发展形态———知识经济。高职院校作为传播知识的重要团队,在经济时代俨然成为了各国知识与技术开发的重要仰仗力量。为了推动高职院校的知识与技术创新发展,发达国家愈发重视知识产权的维护,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有的经济形态逐渐向知识经济靠拢。我国高职院校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先进的设备资源以及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聚集了全国各地的优秀人才,为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国家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了人们对于知识生产以及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并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研究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的现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可实施性方案,促进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维护,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相关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由国家赋予生产知识或创造新技能的创造者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本质而言,知识产权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是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对创造者智力成果的精神支持。虽然它是无形的,但是在法律上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程度的保护,因为它具有的价值丝毫不低于有形财产,甚至有些专利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的价值。高职院校作为智力成果主要的输出和输入地点,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尤其强烈,对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格外关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指在高职院校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和相关措施的实施,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高职院校的师生做到对知识心存敬畏,对人才充满尊重,勇于创新,不怕失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2.知识产权的作用。(1)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所有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调动了科研人员以及文学创作人员的创新积极性。(2)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有序推广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智力成果转变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避免了很多版权纠纷。(3)知识产权的确立为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交流传播制定了法律准则,促进了人类文化的进步。

  三、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与意识。中国素来推行儒家思想,在儒家思想中,著书是为了宣传某项思想,制造某种社会影响,对于著作权并不关注,甚至在读书人中间流传着“偷书不算偷”的落后思想,这完全违背了知识产权的文化理念。高职院校的师生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缺少知识产权文化观念,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为:(1)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单纯的进行知识生产和科技创新,没有将智力成果通过法律进行保护的意识。(2)工作过程中缺乏知识产权意识。高职院校的教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致力于将各种知识传授给学生,其中不乏他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正常教授中的无意识侵权对学生培养知识产权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破坏了高职院校文化环境的建立。(3)高职院校中在学术的创新方面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一些教师将别人的学术研究据为己有,影响及其恶劣,极大地降低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同感,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形同虚设,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2.缺乏知识产权文化因素。知识产权文化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创新精神,但是中国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打破现状、不断创新的意识,习惯于遵照之前的经验,认为只有经过时间检验的才是正确的,相对保守。同时,因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起步较晚,这就限制了知识产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缺乏创新意识。我国的教育模式缺乏对学生创新性学习的重视,没有针对创新性学习的培训及考核,导致没有引起学生对于创新的关注,缺乏对创新的积极性。(2)缺乏创新能力。我国高职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较弱,与国际上一些有关的院校机构比较还差很多。(3)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才缺乏。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教育相较于国外而言起步较晚,目前极少有高职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课程。而我国目前处在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阶段,急需人才,这就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严重缺乏。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高职院校方面的知识产权文件十分稀缺,到目前为止,只有仅仅3部。通过对高职院校的抽样调查,发现制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高职院校只有4%,更多的高职院校没有制定或制定了并不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持,只能是空谈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建立起不到积极性的作用。

  四、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营造对策

  1.打造知识产权文化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要想形成知识产权的文化观念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采取适宜的手段,加快文化观念的建立。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形式宣传知识产权理论,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措施印制成小册子,发给学校的师生,帮助高职院校的师生了解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其次,通过班会、演讲等形式,加强学生及教师诚实守信的品格塑造,推广全国知识产权维护电话,加强知识产权的意识。最后,高职院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课程,促进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深入了解,培养学生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塑造。2.营造创新氛围。高职院校的重要职责是培养人才,大学生的创新能力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创新能力。缺乏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周围环境有关,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有助于培养人的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首先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就是创新,因此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创新,培养学生成为思维活跃、勇于创新的现代人;其次要为高职院校的师生搭建创新平台,为高职院校师生的创新提供可发展的舞台。3.健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一定是以知识产权的制度作为基石的,在缺乏制度的情况下,文化建设将是无序、混乱的。促成新的制度的建立就是文化的本质,高职院校要想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制度一定要完善。首先,创造新型的管理方法,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正式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平时重点管理的一项工作;其次,高职院校一定要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问题落实到具体的奖惩措施上,有规范的知识产权审核流程,从专利的申请到审查再到最后专利的确定,都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制度,减少因为过程中的纰漏而出现的纠纷。专利申请下来之后,对应的奖励一定要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及教师的创新积极性。

  五、结论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进入了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之中,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引进概念较晚,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较发达中国家较为落后,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对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建设研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根据目前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几条可实施的方案来完善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维护以及文化环境的建设。

知识产权的论文12

  摘要:我国近年来商业竞争愈加激烈,并在某些领域和产业呈现出白热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众多企业开始把知识产权保护列为自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的茶文化产业在最近几年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未来可期。若想让其发展得又好又快,就急需从法律方面来加强对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文从茶文化产业的内涵、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用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述。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路径选择

  最近几年,广大消费者对茶叶的愈加青睐,让茶文化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种背景下,茶文化产业要想避免那种无序的市场竞争,避免恶意的商业行为,得到长足的健康发展,就需要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用知识产权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更好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更是茶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1茶文化产业的内涵研究

  我国是茶的故乡,同时也是茶文化的起源地。但是也要看到,尽管我国种茶、饮茶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由于时代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只是形成了茶叶的产销链条,也就是单纯的茶产品产业,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茶文化产业链。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形成一直到了现代才逐渐形成,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这就倒逼我国的茶文化开始走入市场,慢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茶文化产业链条。从宏观上看,我国现在的茶文化产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处于生产链上中游,主要以物质形态呈现的茶文化产品产业。譬如说,与茶有关的图书、杂志、音像制品等。这些茶文化产品,通过不同的载体和不同的呈现方式,将茶文化的内涵、历史等方面内容带给消费者,让他们得到美的享受和艺术的熏陶。第二个层次是以与服务业相融合而出现的茶文化服务产业。比如说,茶艺表演、茶道展示、茶歌茶舞表演等。这一方面的茶文化产品,不再是具体的物品,而是通过人与物的结合,以不同的形态去展现茶文化的艺术内涵。这一层次的茶产业,不再是用流水线和工人去制造产品,而是由受过一定训练的技师或艺术家去表演“产品”。其更加注重消费者的现场感,以及与“生产者”的沟通与互动。第三个层次是茶文化向其它行业输出价值观,提供文化附加值。典型的例子就是茶文化旅游观光业。这一层次将茶文化产业链进行深度整合,无论是茶产品的生产、种植还是制造环节,都不再是孤立的一环,而是被串联起来,成为茶文化旅游的观光项目。如此,便大大提升了茶文化的附加值,让茶文化产品的形态更加立体和丰富。

  2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保护的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众多产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茶文化产业同样如此,许多茶文化产品竞相涌现。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我国茶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说,一些茶企在进行茶文化产品研发中,几乎是把全部的资金和时间放在了产品的设计、制造、广告宣传、销售上面,但是却对其茶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甚至是完全忽略,这极易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轻则影响企业发展,重则决定企业的生死。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品牌之争,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王老吉凉茶不单单是一种茶饮品,其背后蕴藏的是我国两广一带的凉茶文化,是我国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世纪初,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将商标授权给鸿道集团使用,试图利用其先进的`企业管理和产品营销理念,让“王老吉”这一传统品牌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两者在该品牌的知识产权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导致前两年出现了广受舆论关注的“王老吉”知识产权纠纷。这一案例值得我国茶文化产业警惕和思考。知识产权,简而言之指的有关主体通过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而国家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有关主体拥有的这一所有权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保护范围包括其占有期限、使用权利、获益权利、转交以及处理权利等方面。对于我国茶文化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商业价值和法律意义。第一,利用法律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能够更好地激发茶企在茶文化产品研发和创新上的积极性。众所周知,文化产业的产品研发并非易事,尤其是在产品创新方面更是难上加难。它不仅需要很高的人力物力成本,更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呈现出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因此,大部分的企业在产品的创新研发工作上不仅非常重视,更是慎之又慎。另外,现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需求千变万化,对于企业来讲,就必须时刻把握时代脉搏,瞄准市场需求,时时刻刻保持产品的创新研发,如此方能永远走在市场前列,不会落后于时代。茶文化产业也不例外,企业在产品研发等方面同样要始终保持充足的热情和积极性方可。但是想要研发谈何容易,需要企业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试想,倘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么茶企在产品研发上的成果,就极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竞争者“一抄了之”,或是模仿制造“山寨”产品,或是奉行“拿来主义”,直接原封不动地照搬过去。这对于那些在创新上发力的企业是极为不公平的,自己辛辛苦苦好几年,别人直接拿走赚钱,这肯定会挫伤其今后自主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甚至使其觉得创新不如抄袭,也开始走上这条“捷径”,引起整个行业的恶性循环。所以说,从法律角度上对茶文化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对茶企的新产品、新专利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源头上防止其知识产权被别人抄袭。唯有这样,才能让那些立志创新和研发的茶企,能够心无旁骛地把精力放到其本职工作上,安心研发,不为那些杂七杂八的事情而分心费神。这不仅对茶企大有裨益,更能够促进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参与,可以进一步增进茶文化产业中的广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使行业内在技术、灵感上更好地互通有无。从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现实情况中可以看到,很多企业是不愿意将自己的新技术和创意拿出来与他人进行共享。即便自己有创意但是没有能力实现,宁肯“闭门造车”,也不愿告知他人。但是现在的市场变幻莫测,技术的更新迭代非常之快,也许今日的创意还十分新鲜,但过半年甚至一个月就成为“明日黄花”。所以,这也就会迫使产业内的一些企业联合起来“抱团取暖”,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意进行整合和交流,以此来碰撞出更加璀璨的火花,达到一加一等于三甚至更大的目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是绝对不行的,只有从法律上对企业的技术和创意先进行保护,为其穿上一层“盔甲”,才能使企业放心地将其拿出来与他人共享。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让茶文化产业的内部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从而避免资源浪费。因为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被法律保护后,那么其成果必然会被公示,是能够被其它企业所查询到。所以,这就避免了众多企业一窝蜂上马一个产品或项目的无序竞争情况。当一个企业想要朝着某个方向进行研发时,其经营者则可以先对行业内的动态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企业先行一步,并取得一定进展时,其可以审时度势,选择改变研发方向或是根据自身实力继续研发。这不仅能够让企业少走弯路,更能避免茶文化产业的资源浪费,让宝贵的产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对整个产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3茶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现状

  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益规范,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更加专业和正规。但也毋庸讳言,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举例来说,产业内部的一些企业,或是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重视,或是缺乏相应的能力,企业内部尚未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另外,由于我国茶文化产业形成的时间还不长,所以相关部门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不够,经常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尴尬局面。首先,我国相关法律对茶文化产业缺乏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因此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大打“擦边球”,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制作一些傍名牌的“山寨货”。一方面是一些不法分子,奉行“拿来主义”,看着市场上哪一类茶文化产品有创意、受欢迎,直接抄袭,甚至原样照抄。但是由于其生产技术的落后,产品质量必然会有诸多问题,这就会给被抄袭的企业带来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我国法律在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上的一些漏洞,在境外成立一个空壳公司,然后再注册一个与国内某企业十分近似的产品名称和品牌Logo,并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转运回来,让消费者无从辨别,很容易上当。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其不单单是对某个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更会影响到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是我国茶文化产业中的一些企业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组数据足可以发人深省:我国茶文化产业中七万多家企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仅有几千家。换而言之,十家企业中最多有一家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了法律的申请保护。没有法律的保护,就如同战士打仗没有盔甲和盾牌,也许进攻很犀利,但是一旦受到竞争对手的攻击,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4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融合路径

  4.1提升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先学习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模仿是最好的老师”,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得比较早,也较为成熟,我们学习他们的经验,可以避免走一些弯路。在这一点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就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其国内文化产业非常发达,比如说美国的漫威动画,不仅将其影视本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未雨绸缪,将每个动画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动画元素等内容通过法律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如此一来,漫威公司便可以将动画延伸到其它产业链条上,如动画的周边产品。而其它公司如果想要用其动画人物形象,则必须要向漫威公司进行申请方可,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欧美的文化产业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十分注重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公司会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去深入研究本国甚至是别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填补所有可能出现在自己产品身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启示我们,今后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和出台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对那些立志创新、公平竞争的企业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并对那些恶意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给予法律的打击,将法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也不能越雷池半步。4.2要填补现有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缺陷和漏洞,使其更加完善和有效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早就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毋庸讳言,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里,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时时出现,这难免就会让现有的法律条文落后于时代。针对这一点,相关部门就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比如说,茶文化产业的形态各异,呈现出多种产业形态,有的是具体物体,有的则是依托于服务业的文化表演,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其内涵和特点,制定更加详尽的法律条文,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完善和全面的保护。4.3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行力度,让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不能成为“空摆设”从现实看,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其实并非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严,让一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对于此,法律的执行部门,就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扛起肩上的职责,增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同时,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在茶文化产业中建立起一个“红黄牌”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对初次犯法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通过整改、罚款等,使其不敢再犯。倘若还有第二次,那么就直接“红牌罚下”,对其在茶文化产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惟有如此,才能“杀一儆百”,起到非常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而在法律层面上,给我国茶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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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论文13

  1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科技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比较集中的地域,我国许多农业知识产权在此进行转化,农业知识产权能够增加产业效益,促进农业增收,能够带来看得见的经济利益。以前,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普遍缺乏了解,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等都知之甚少,商业秘密、商标等基本无所知。通过农业科技园区对知识产权的推广运用,农民对知识产权得到更多了解。

  2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选择

  农业科技园区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好的基础。农业知识产权首先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的一种是专有权利,其范围是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权、农产品加工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著作权、农业科技成果权和其它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等。

  2.1知识产权战略是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园区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最关键环节是依托园区的核心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率,才能保护和改善园区农业生态环境,和谐、持续地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以科技、生态农业的理念经营好农业科技园区,保证推进园区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故此,知识产权工作必将成为园区发展的关键工作,知识产权战略必将成为园区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终将与园区持续性发展融为一体。

  2.2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提升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面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农业科技园区正引导企业发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基础相对较弱,农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品质不高。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关税的调整,外国品优价廉的农产品对我国市场冲击很大,市场风险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园区企业切实在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下大力气,通过知识产权战略达到提高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3知识产权战略是农业科技园区对外宣传的名片

  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谋划好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各地营造招商引资的重要软环境,更是园区招商引资的有利法宝。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吸引各级政府经费投入、政策性支持力度,更好吸引资金和孵化技术、提高园区知名度。园区自主研发、引进推广科技成果量作为政府考评园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

  3对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3.1整合多方资源,汇聚各类人才

  人才是强园之本,营造良好氛围吸引各方科技人才、智力。只有集聚人才,才能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创新理念,吸引各类人才参与园区建设和发展,培养出一批知识全面、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使园区逐步形成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基地,农业企业的创新平台。大力支持和鼓励园区科技人员知识产权创造,激发创新热情。其次,与政府对接,争取多方支持。充分整合好科技特派员和知识产权特派员行动,为园区发展诊断,全面提升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专利申请量与质量的提升,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促进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提高。

  3.2强化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当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较大提升,但总体上看,我国高技术企业还很少,多数企业技术创新不强。需要发挥园区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中起到主体作用。大力支持和鼓励园区企业自主研发,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双轮合力驱动。第一,国家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财税、金融等政策倾斜,让企业产生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源动力,提升创新意识和能力。第二,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科研单位、大学等与园区企业共建平台、协同创新。运用投资、项目带动等政策,促进农业各领域的自主创新,形成更多园区企业农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第三,鼓励知识产权等智力资本入股企业,加大对参与技术创新科研人员的'奖励等来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3.3打造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运营战略

  当前,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要强调知识产权的经营,将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进化为商业资产,并发展为策略资产。园区中经营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应当有所突出重点,建议打造园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战略。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某种农产品产自特定地域,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产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产地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也是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园区具有传统优势和独具地理环境的农产品积极采取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用知识产权战略带动园区产业技术升级,创建一批上规模、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园区逐步成为标准化、规模化以及区域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接受度,把园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引导健康消费、放心消费、时尚消费、品位生活的重要平台。

  3.4建立园区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

  政府政策导向、园区制度实施等对知识产权战略影响较大。第一,建立对园区整体知识产权的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园区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将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园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并据此建立奖励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建立和完善园区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园区有关科研、生产和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开展园区科研成果转化跟踪调研,加速成果推广转化。中华农业科技奖始终关注获奖成果的后续转化情况,把是否已经取得较大的推广转化效益作为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导向。第二,建立对企业、个人的奖励机制。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企业、优秀发明人给予奖励;根据为园区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多少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挂钩;对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以及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明人,优先推荐申报政府各类拔尖科技人才等工作。同时,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

知识产权的论文14

  甲方(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论文(以下简称“该论文”)

  (1)唯一的作者:_______________

  (2)作者之一以及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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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5年的12月31日。

  适用地域: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7.该论文在乙方编编辑出版的`《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金额另行通知)并赠送样刊。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9.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代表):

  乙方:《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编辑部

  乙方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知识产权的论文15

  摘要:文章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

  0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识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显著特征而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资和低成本复制的生产特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进行过系统研究,本文就尝试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1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理论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xx)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s(20xx)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20xx)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

  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会通过创新能力来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有效激励创新,从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式发展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不仅可以降低集群内部企业的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而且能形成整体品牌效应,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创新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存活率,还可以加速创新信息的扩散,从而有利于整个创意产业集群的升级和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集群发展水平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同时也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这样才能有效发挥集群的“增长极”功能。张杰、刘志彪(20xx)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创意集群中,企业间的模仿现象十分严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收益,最终导致创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伟杰(20xx)进一步利用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集聚具有促进作用,其能够有效影响企业的空间分布[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产业集聚是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中介变量。当某一地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显著提高,这其中的逻辑为在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

  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的经验分析

  2.1模型选择与构建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均与另一个中间变量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中间变量程度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路径是非线性的,因此我们考虑在实证检验中使用门限回归模型对于本文的理论假设进行验证。由于实证检验所使用的数据为20xx~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因此本部分最终使用的模型为面板门限回归模型。与同样用来发现数据结构突变的.邹检验不同,面板门掀回归模型的突变点并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通过对数据的客观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学和严谨。下面我们以单一门限回归模型为例对理论假设1进行分析,其他两个理论假设的验证过程依此类推。我们假设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单门限效应,且门限变量的值为γ,因变量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测度变量Y,Z为控制变量,X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th为门限变量,δ、β1和β2分别为相应变量的系数,μi为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β0为截距项,由此我们建立如下的单门限回归模型:在获取门限值后,我们还需要对门限值的显著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模型的估计是无偏稳健的,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国20xx~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对本文的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2.2数据与结果

  根据前人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需求方面,我们使用人均GDP来表示,既可以衡量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可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供给方面,我们主要使用每万人的大学生数量来测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资本;三是外部环境方面,我们主要使用城镇化水平,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外部的环境因素。因此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力资本水平HUM,城镇化率CITY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在门限变量方面,根据前文理论假设,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文化创意产业集聚水平DIS和市场化程度MAR作为门限变量,并分别包含在三个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经济发展水平既是控制变量,也是门限变量,说明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我们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对门限效应的模型进行选择,一般是在单门限、双重门线和三门限模型之间进行选择,对于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前三行,以产业集聚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2,其检验结果见表1中间三行,剩余三行为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3的检验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还是模型3,只有单一门限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其他均是不显著的,也就是说,三个门限变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仅具有单一门限效应。表2进一步给出了各模型对应的门限值,可以看出,当人均GDP超过5.02万元人民币时,当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集聚水平超过1.16时,当市场化水平超过0.60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将会发生结构性变动,至于这种变动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们还需要在使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其结果见表3。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还是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城镇化的积极影响最明显,这说明城镇化是推进一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这显然与城镇居民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关系;其次,与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资本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并不显著,只有在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中,人力资本水平的估计系数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其影响程度也较低,这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密切关系,人力资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创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现在的教育体制对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我国人力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最后,三个门限回归模型中对于门限变量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关系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三个假说。具体来说,当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万元人民币之下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显著阻碍该产业产值的提高,这显然是与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不同所造成的,当收入较低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靠模仿实现的,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这种模仿,从而抑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相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们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样化,单纯的模仿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创意已经越来越少,此时模仿的空间大幅缩减,创意创新成为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动力,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创新收益从而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当人均GDP达到临界值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有必要和有积极意义的;当门限变量为产业集聚水平时,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当产业集聚水平达到临界值(1.156)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显著提高,这与本文的理论假说2也是一致的,其逻辑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当门限变量为市场化水平时,从表3的估计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一个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达到临界值0.603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才是显著的,其逻辑我们在上文中也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不仅存在门槛效应,还存在双重路径,即直接的促进路径和间接的突变路径,这在之前的文献中也没有人发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探讨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三个因素对于这种影响路径的作用机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首先,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对其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才会显著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产业集聚水平虽然并不会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当集聚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却显著提高;最后,市场化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市场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否则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根据这些发现,我们提出如下能够促进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进。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统一关系,两者之间发生作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变量,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理论逻辑是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所在。

  第二,在加快产业集聚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增长。产业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一方面,产业集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产业集聚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产业集聚的过程中特别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这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开放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能否在竞争中获胜更多的是依靠其与政府的关系,而不是创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得社会整体的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低下,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进市场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能够通过正常的方式特别是创新来赢得竞争,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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