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二、注意事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规定》第9条)
2、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规定》第10条)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规定》第11条)
4、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法定情形;(《调解规定》第12条)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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