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时间:2024-05-29 12:21:51 学校章程 我要投稿

(合集)学校章程15篇

  在现实社会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集)学校章程15篇

学校章程1

  家庭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环节。学校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办好家长学校是引导家长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思想和观念,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我校在指导家庭教育方法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领导

  1、以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为首,教导处、教研处为核心,同时聘请家长代表、老同志、老领导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明确责任分工,定期会商家长学校工作。

  2、组织以在校生家长为核心的家长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学校与家庭间工作。

  3、学校教导处负责实施家长学校的具体教学工作。

  (二)教学工作

  4、确保家长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并聘请一些有理论工作和实际工作者来校辅导。

  5、家长学校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内容,并突出德育为首,强化素质教育。

  6、家长学校有固定教学场所,正式挂牌授课。

  7、家长学校的教学以面授为主,对外地学生或长年在外工作的家长借助其它媒介进行指导。

  8、加强家庭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实效。

  (三)教学管理

  9、认真执行家长学校章程和上级有关精神。

  10、家长学校的工作制度、办学计划、学员名册、课程安排、授课教材、活动记录、学习体会、经验总结等资料要建立档案。

学校章程2

  学校章程建设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石,是现代学校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安福县教体局和浒坑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落实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力求高要求、高标准推进章程建设。

  浒坑学校认真执行学校办学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学校现代化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让我校教育教学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我校办学章程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章程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浒坑学校章程每章每条都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xx年10月,由学校办公室和工会牵头,组织全体教师选举教工代表举行第四届教代会,讨论、修改浒坑学校办学章程。并利用教师例会的时间,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对章程建设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培训,进一步明确章程建设中重点问题。学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体现职工民主参与,组织广大教职工广泛开展讨论,不断完善方案,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充分理解与认同。广泛听取了家委会、社会公众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和促进发展的过程。

  二、健全规章制度,加速完善学校制度体系建设。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我校根据不断发展的教育形势,审时度势,逐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凝炼办学章程。在20xx—20xx学年里,我们修订完善了《浒坑学校教职工学期考评考核办法》、《班级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制度。同时将各项制度汇编成册,明确各个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清晰。健全的工作制度,促进了学校管理向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方面发展,形成了高效有力的管理格局。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自己的特色,我校逐渐总结凝炼出了校训、校风、教风、学风、领导作风,对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策略、德育工作和教学管理等多处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校情,更能彰显我校特色。

  三、良法善治,学校章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坚持办学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营造个性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坚持科学发展,向管理要质量,靠科研创一流,以校园安全稳定为保障,以德育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为特色,深入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的治校方略,在素质教育、德育工作、课改实验、校园文化和艺术教育等方面彰显特色。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为抓手,以“诚信、勤奋、协作、创新”为校训,高度关注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才和未来发展,形成了“敬业、爱生、务实、奉献”的教风,“文明、诚信、乐学、善思”的学风。实现学生“德艺双馨”的目标,努力打造“和谐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积极构建“平安校园”。

  (二)充实学校领导班子,狠抓班子建设。

  学校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团结、勤政,教育理念新,政策水平高,能力强;坚持做到“工作干在前、荣誉让在前、奉献讲在前、困难帮在前、关键时刻走在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师生排忧解难,全校教职工对班子成员的工作满意度高,家长及社会评价高。学校领导班子分工明确,作风民主,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理念,形成了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学校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落实上形成了“日检查,周通报、月考核、学期评估、树模并兑现奖励”的工作措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制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办法。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次清晰,责职明确。

  (三)创新德育教育,落实德育工作。

  我校始终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传承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爱国主义、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强化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意识,成立了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有实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努力关爱和帮助后进生以及有困难的学生。成立了家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了“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党、团、工、队的团结协作作用,积极开展了德育教育系列活动。

  (四)加强教学常规质量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我校坚持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开发潜能。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狠抓实教学常规“七认真”(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考核、总结与反思)的过程管理。加强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技能和水平。我校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鼓励教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申报和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五)外塑形象,狠抓师德师风建设。

  长期坚持不懈地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利用政治学习会和师德师风整顿教育活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吉安市教育系统“八严禁”“六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认真宣传教体局关于抵制有偿教教和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政策宣传引导,与所有教师签订抵制有偿教教承诺加大师德师风检查考核力度,采用学校领导评、同事评、家长评和学生评以及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核。

  内强素质,强化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立足学校实际,大力开展校本培训。本年度,我校聘请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了新一轮的课标培训、教育技术能力、三笔字和简笔画等教育教学理论的培训,并在5月份组织举行了教师基本功比赛。同时,让更多教师走出校门,参加省、市、县各级各类业务培训,重视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努力创设比、学、赶、帮,人人争先,团结协作的氛围,继续坚持青老师徒结对形式,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

  (六)注重校园建设,文化氛围浓厚。

  学校设置更加规范,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校园文化建设逐步向高品味、上档次方向发展。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实验楼、宿办楼、电动大门等不仅漂亮雄壮,而且学校已成为农村孩子学习、生活的乐园;充分利用校园空间,精心合理布置校园,更新了校园部分树木花卉,设置了文化长廊。又添置了课桌凳,硬化了操场和跑道。更加优美的校园环境成为熏陶教育学生的靓丽风景,校园文化品位再上新台阶。以活动为载体,营造浓厚文化育人氛围。20xx—20xx学年度,全校围绕“十九大精神进校园”、“中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红色故事征文活动”、“诚信、孝心故事”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育人氛围,让孩子们在自己的生活、学习中感受成长的快乐。

  (七)狠抓学校安稳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

  我校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强化安全稳定岗位责任履职考核,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做出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安全工作职责。我校成立有学校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岗位责任人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安全及综治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制度、有考核细则,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之中。强化安全工作台账管理。为全面掌握各校安全情况,及时督导整改安全隐患,我校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包括校舍、食品卫生、火灾防范、学生管理等各个方面,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有效地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20xx—20xx学年度内我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和谐,安全管理成效显着。

  (八)认真落实教代会制度,推行校务公开,构建和谐校园。

  我校认真落实学校教代会制度,充分认识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载体。我校党支部、工会高度重视教代会制度建设,每年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研究职代会工作,确保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促进了我校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和发展,为增强学校凝聚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职代会、校委会、学校行政例会和校务公开栏随时向师生、家长公开学校收费标准、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基建项目招标和大宗采买、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补助贫困生情况等师生关心的热点焦点等关系民生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全程监督。

  (九)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服务教育教学。

  学校财务管理历来是教职工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我校在财务管理上能够坚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到经费收支、资金管理、教育惠民政策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认真落实学校章程,将学校章程与具体的办学行为和管理制度相结合,使学校章程成为学校一种自觉的战略选择,从而明确学校发展的方向。我们力图通过章程建设,确立学校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的“基本法”地位,发挥章程的纲领性作用,推动学校文化建设。其章程的认真落实,务必自觉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种文化沉淀,彰显学校特色。

  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教学的协调均衡发展,我校主要采取的措施是:

  1、科学设置课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学校能够坚持选用省颁教学用书目录规定教材,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合理设置各学段课程,严格控制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对学生作业量实施每周跟踪检查,及时提醒教师不得突破上级对作业量的规定。无强迫、诱导、授意学生乱订教辅资料现象发生。

  2、切实落实减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

  我校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一是学校坚持每天组织学生上好“三操”,学校设有大课间,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二是年度内学校成功举办了“秋季田径运动会”、“趣味体育”等活动。通过这些体育活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丰富学生体育活动,以达到切实减负的'效果。

  3、开办了“一校一特色”活动。每天下午课前安排1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进行书法练习,并派专职书法教师进行辅导;每学期不定期举办老师之间、学生之间的书法比赛。书法教育成为了我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五、我们的思考

  章程的制定与落实,能为教师和学生带来哪些实质性的好处,即师生的权利和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是章程能否得到全校师生认同的关键所在,也是章程的生命力所在。对于学校来说,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法”,有助于学校从传统的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但在实施过程中,必定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难免会出现“情”与“法”的较量,如何把控这样的局面、掌握好尺度,将是每所学校都会面临的挑战。用好制度,用活制度,将考验管理者的智慧。这就需要我们以对党的教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学校管理理论,并与当前日新月异的教育发展形式相结合,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学校实情,契合教育发展形势。在执行中,要把每一个方面确确实实落到实处,加强检查考核,才能保证我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只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共识,攻坚克难,才能开创一个依法治校、按章办学的新时代,才能为浒坑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开创新的局面!

学校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 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20××年××××

学校章程4

  一、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势在必行

  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全面依法治校的关键,不仅应反映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人才培养目标、管理体制等、而且要在特定意义上体现本校所特有的办学风格、历史传统及校园文化。也就是说,学校章程应该是在遵从教育目标和教育规律的共性基础上,充分彰显学校特色的文本结合体。从哲学的角度看,共性是指事物的普遍性质,体现着学校的普遍本质:个性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体现着一所学校区别于其他学校的特定形象和具体特征。在日益强调特色办学的背景下,保持学校的自身发展传统、培育特有的教学文化氛围等特色化办学方略,成为维系学校生命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将学校特色纳入章程文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发挥章程的引领作用,促进学校的特色化建设,改善千校一面的现状。

  在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学校合并、扩招等热潮的冲击,一些中小学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本校的特色化建设,各学校无论在外部形态还是内涵特征方面都表现出高度的趋同性,加之教育行政机构的科层化管理方式,要求学校的变革发展保持步调一致、整齐划一,严重影响了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内涵建设。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发展的根本性文本纲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高度的相似性。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升学生的创造力,要求学生学有所长、全面发展,已成为我国中小学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任务。反观当前我国中小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严重忽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实行统一的规则标准,最终制约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的发挥。这些僵化的教育方法反映在学校章程上,更加剧了个性化人才培养方式的缺失,所以无论是学校的特色化建设,还是学生个性化培养方式的养成,都有必要在学校章程中着重体现,以凸显章程对学校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小学章程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治理依据,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石,以章程特色建设为助力提升学校品质,最终实现学校的内涵发展,成为中小学校的普遍共识与一致行动。目前,从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现状看,部分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方面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章程特色内涵认识不足

  特色是一个事物或一种事物显著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风格、形式。对于中小学校而言,章程特色这一概念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指学校教育管理者和教师都认为特色建设是中小学校深入贯彻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章程建设的应有之义;说陌生,是指他们对章程特色的内涵仍处于懵懂状态,在制定章程时缺乏特色意识,将其与办学特色、章程差异性这两对概念混淆,对特色内涵的理解产生偏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章程的质量。由于对章程特色的认识不清、界定不明,各校章程的特色建设可谓五花八门。

  办学特色是指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有别于其他学校的独特办学风格、独到办学理念以及在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校园文化等方面的特色。中小学章程的特色是办学特色在章程这类具有宪法性文本中集中而概括的反映,并且提炼每所学校在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以及内部管理实践过程中的精华,比如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以及考核方式、家校合作方面的独特做法。这两对概念都蕴含着学校个性化发展的要求,但章程特色具有比办学特色更广的外延。

  章程的差异性是指每所中小学校的章程之间彼此区别的状态,表现为校名、校徽、校址等校本元素的不同,体现在语言文字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存在于章程框架结构中的不同,但这些差异性只是章程特色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和特色画上等号。两者既有相同,又有区别,特色更强调独特性,属于章程本身的内在属性,而不仅仅是章程差异性的呈现。并且特色不完全具有排他性,对于个案而言,差异性的落脚点在于人无我有,而特色的关键应是人有我优。这是各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一点。

  (二)共性要求与个性元素协调失衡

  共性要素与个性内容是学校章程特色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共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个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个性基于共性而形成,又体现并丰富着共性。结合实际,很多中小学章程并没有在共性与个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规定的共性要素体现不足,区域因素、校本元素等个性特征严重缺失。在北京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项目组对北京市中小学章程建设情况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少学校在章程如何与学校实际、特色相结合的问题上存在困惑,校本元素并没有在章程中得到很好地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章程作用的发挥。

  教育部门规定的共性要素是中小学章程中最基本的内容。教育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规律具有普适性,学校发展所依赖的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章程必须依据的宪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具有共同性,因此中小学章程的共性是必需的、必然的、必要的,章程制定者应始终立足于共性要素,落实并规范中小学校办学和管理实践方面的工作。所谓章程的特色建设是指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注意对学校特色实践的反映和提炼,又要对校史校情、学校精神进一步传承和创新。对于那些对学校发展帮助非常大的、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在学校章程中加以提炼和固化,以使这种做法得到保持和发扬,对学校的发展起到更大的引领作用,以个性化的章程引领学校特色化发展。 因此,盲目脱离共性特征追求标新立异。只会使章程建设失去方向,乃至形成有章不能依、有章不可依和违法违规的局面。尽管如此,章程的制定仍然存在创新空间,着眼于学校实践经验、在共性要素中寻求突破,体现校本元素,彰显办学与治校特色,给章程撕下形式化、单一化的标签,注入生命血液,赋予其活性,增强章程指导学校工作的力度与效用。

  (三)章程特色建设拘泥于形式

  目前,许多中小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的过程中陷入一个误区——谋求形式特色。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章程的框架结构、语言文字等方面做出变化,章程内容形同宣言书或誓词,多是笼统、模糊的概要性条文,难以为学校改革发展以及依法治校提供有力依据和切实保障;二是将学校办学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把已有的总体规章制度改编为细节操作型章程,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办学理念等顶层设计及现实的执行价值。前者侧重于章程结构的顺序调整以及文本内容叙述方式的不同,后者只呈现出规章制度条款,过于细化,且没有结合学校独特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导致学校章程的千篇一律、似曾相识。

  章程特色建设应涵盖两方面内容:一类是办学和育人特色,紧扣学校历史、现实、未来三个节点,在校本课程选择、学校育人目标、发展愿景等共性要素上。体现学校独特的教育理念:一类是管理和治校特色,符合学校在处理内部各类关系时的实际做法,寻找学校在解决共性管理问题、矛盾时的优势,从中凝练章程特色,并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只有立足师生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凝练办学精髓、固化特色实践的中小学章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以特色引领学校发展,使其成为学校发展的战略选择,明确方向;使其成为学校文化的沉淀与传承,凝聚价值;使其成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塑造品牌。

  三、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的实践路径

  建设彰显特色的中小学章程有利于改变千校一面’’的状况,有利于以章程特色引领学校的特色化发展。目前,有些学校对建设特色章程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制定的学校章程彰显了学校特色。因此,面对当前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一些学校的实践经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切实推进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

  (一)加强培训指导,树立正确的特色意识

  从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来看,目前一些中小学制定的学校章程缺乏特色。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章程特色的认识不足或理解偏差。要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小学章程,在章程制定之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的指导培训工作。如北京市教委在建设中小学章程时就发挥了指导作用,不仅每年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而且专门设立了中小学章程建设与学校管理改进研究项目,将行政推动与专家指导相结合,积极邀请专家在全市开展有关章程建设的专题讲座,开展与其他省市学校章程建设的经验交流活动,实地指导学校如何根据本校实际制定章程,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北京市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

  由此可见。建设具有特色的学校章程,离不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牵头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采取邀请专家指导,尤其是开展章程特色建设方面的讲座,出台一些举措鼓励中小学开展地域之间、校际之间的章程特色建设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使章程制定者树立建设特色章程的正确意识,改变其错误的观念,认识到仅仅在章程的框架结构、语言文字等方面做出变化并不具有特色,真正的特色是要体现在章程文本的内容上。

  (二)遵循共性要求,凸显特色元素

  中小学章程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制定学校章程需正确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切不可顾此失彼。一方面,特色是共性基础上的特色,中小学章程具有特定的共性要求和共性要素,而这些共性正好反映了中小学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建设章程特色时,不能回避共性,反而应坚持和遵守。20xx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学校制定章程的程序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因此,中小学在制定章程时必须予以遵循。

  现阶段,从一些已经公布的中小学章程文本来看,大都涵盖了规定的共性要素。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虹口区、山东省东营区等地区学校制定的章程文本大都涵盖了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重要工作的管理、校长、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对固定的内容,这也为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章程的学校提供了很好的样本。此外,章程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治理的依据,它体现着一所学校特有的历史传统、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如北京市的《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章程》,其将办学宗旨规定为三全三爱三服务,即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全方位负责;爱事业、爱学校、爱学生;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因此,中小学在制定学校章程时,虽然要遵循必要的共性要求,但不能因此放大共性而忽视特色建设,而应着眼于在涵盖共性要素的基础上体现校本元素,彰显学校特色。这就需要中小学在建设学校章程的过程中,明确界定共性特征的边界,为章程特色建设留下空间,从而使章程呈现出必要的共性,充分的特色。

  (三)走出形式误区,立足实质内容

  形式上的特色并非特色,章程特色应体现于章程的文本内容中,故而中小学在建设章程特色时,应着眼于实质内容。总的来说,章程特色建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办学和育人特色,二是管理和治校特色。要章程制定者紧扣学校历史、现在和未来。

  首先,要回顾学校历史,梳理学校的发展脉络,总结学校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精神理想和办学特色,将其加以凝练并固化到章程文本之中。其次,要立足当前,分析学校的现实情况。中小学在章程文本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治理模式等内容时,要深刻总结学校现实改革发展的成败得失,将有利于学校发展又具有特色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加以提炼和固化。如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章程》中关于教学的有关规定,坚持具有学校特点的‘活化教学目标、趣化教学过程、情化师生关系、精化练习设计、多元化评价’的‘五化’教学策略,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优化课堂教学。最后,要面向未来,在章程中规划学校的未来,提出改革的设想,为学校未来的特色发展预留空间,这实际上就涉及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关系着学校的长远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因此,建设章程特色需要学校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并且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自身的管理实际做出前瞻性思考,并将这些内容融入章程文本中。此外,建设章程特色需要考虑区域因素。在我国,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等特点,而区域特色是学校特色形成的基础,章程特色建设应该考虑并且全面深刻地反映这一因素。

  (四)提炼既有规章制度,丰富章程特色

  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是依靠既有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建立章程的学校少之又少。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推动以及人们认识的提高。中小学才开始陆陆续续建设自己学校的章程,改变无章治学的现象。目前部分中小学章程的制定滞后于学校的既有规章制度,因此各学校在制定中小学章程时应妥善处理既有规章制度与中小学章程之间的关系。一所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总结而归纳形成的,有些规章制度很好地突出了学校的自身特色,因此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小学章程,应积极汲取学校既有规章制度中体现出学校特色的那部分内容。然而,也要注意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它不能取代规章制度,只能对一些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不能细化。在汲取体现学校特色的内容时,应秉持高度概括的原则,集中、准确地归纳,有所取舍地吸收消化,将既有规章制度中彰显特色的内容融人章程文本中,充实章程的特色,使制定的章程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引领学校发展的作用。

学校章程5

  为深入推进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计划自xx年6月起实施,xx年底完成。到xx年底,73所湖北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分批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二、实施步骤

  1、xx年10月,完成湖北大学、三峡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试点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2、xx年12月,完成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湖北经济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3、xx年4月,完成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武汉商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4、xx年6月,完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鄂州职业大学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5、xx年8月,完成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仙桃职业学院、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6、xx年10月,完成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7、xx年12月,完成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长江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章程质量。各高校要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加强条件保障。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章程起草工作,保证章程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要求。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章程建设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学校实际与改革发展要求的高质量章程。要按照本计划的时间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校内起草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保证按时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主管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要求,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以及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权利义务和管理职权的边界。

  3、做好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成立湖北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提交核准的高校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评议、提出意见。章程核准委员会采取书面评议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议、核准工作。高校申请核准章程,应当同时提交章程起草说明,对起草过程、章程内容、主要特点和制度创新等内容做出说明。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4、完善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主管部门要会同高校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高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内章程监督机制,依据章程统一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章程6

  一、个人超前认真钻研教材

  二、集体备课

  ㈠、地点:各学部教师办公室或集体备课室

  ㈡、时间:文、理科不同时。

  ㈢、负责人:备课组长

  ㈣、一般程序及任务

  1质疑问难。研讨下周所教的教材;

  2研讨下周每节课如何引导学生紧张、高效地自学。⑴、统一进度(划分课时)⑵、统一学习目标;⑶、统一思考题和检测题;⑷、统一课堂作业;⑸、统一教学过程。

  3研讨如何突破难点:学生看书练习后可能出现哪些疑难问题或错误。教师针对这些问题如何讲(补充、纠正、拓展,即走出教材,指导运用,提醒可能会出现的错误…

  三、个人写教案

  充实内容,根据集体备课定下的路子(框架)写过渡语等。形成有自己风格的教案。

  四、审阅

  1学部教务处审阅写好的'下周教案。学部校长要检查审阅情况。复习阶段(中考、高考前及期末考试前)要求每天写好第二天的教案,星期五之前。学部教务处审阅。

  2如教案不合要求。重送审,并作出记录。

  五、复备

  写好教后录(讲课后的体会)总结经验,上完课后。找出教训,积累资料。

  六、考核、评比方法

  1学部除教务处审阅教案外。评选优秀教案。评选结果作为考核,奖励教师的条件之一。

  2校长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学部教案。

学校章程7

  一、宗旨:

  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立家长委员会将有利于密切老师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学校与学生家长、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调查和了解广大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积极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正当权益;深入调查和了解学校的常规管理和办学特色,公正客观地向家长及社会宣传学校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扩大学校的影响和知名度。

  二、家长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定期听取并收集家长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年级提出合理化建议。

  2、举办年级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3、协助年级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密切配合学校、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三结合”教育的新模式。

  4、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校委会反映;如遇家校利益冲突,本会参与协商制定解决纠纷的处理程序、处理办法等。接受学生或家长的投诉,能客观公正地予以说明和解释,并及时向学校进行反映。对学校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潜在的问题做出预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三、学校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

  1、采取家长自荐、互荐和班主任提名相结合的方法。

  2、每班产生1~3名委员,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其中一名担任该班家长委员会召集人。

  3、各班家长委员会的召集人,担任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

  年级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工作由德育处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备课组长、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学校委托德育处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为学校与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四、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

  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为一学年,学年伊始进行换届。

  五、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代表家长对学校工作进行质询的权利。

  2、有按照规定要求学校立即处理纠纷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权利。

  3、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认为必要,有要求学校召集联席会议或紧急会议的权利。

  4、有全体或分组对学校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的权利。

  5、有参加学校联席会议的权利。

  义务:

  1、有深入调查、了解,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并代表家长向学校反映问题、意见或建议的义务。

  2、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家长和社会反映学校管理状况的义务。

  3、有参加本会安排的全体或分组活动的义务。

  4、有客观公正协调家长与学校之间利益冲突的义务。

  5、有接受学校管理培训的义务。

学校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营造学生自主发展的最佳氛围,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走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办学之路,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性质:东台市教育局直属初级中学。学校地址:东台市富安镇庄丁村四组。

  第3条办学宗旨:为国家和地方三个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4条办学目标:为学生终身发展、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为教师成名成家创设平台。

  第5条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对全体学生负责,对学生全面负责。

  第6条校风:严谨、求实、团结、进取、创新

  第7条教风:敬业、爱生、争先、奉献

  第8条学风:尊师、守纪、勤勉、自立

  第9条办学措施:科学管理、全员奉献、全程拼搏、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民主兴校、科技强校、三育并重。

  第10条校园精神:挑重担、吃大苦、一切为一切学生的一切。

  第11条校徽:校徽由“庄丁”汉语拼音首字母变形结合成帆船状,图案周围分别为庄丁学校的中文名和英文名。喻意为:全体庄丁人团结拼搏,扬帆远航。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12条学校由东台市教育局主管,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两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后勤。

  第13条学校中层设教导主任1名,副教导主任2名。总务主任1名。教导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环境,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14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第15条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具有创新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执行教育法规,按教育规律办事;

  (2)具有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及教代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4)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理解教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提高办学效益,改善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6)加强自身建设,廉洁从政,坚守高尚情操。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每年向全校教职员工作一次述职报告;校长室拥有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任免决定权、财务基建审批权、自主招生管理权。

  第16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青年团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17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⑴听取、评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⑵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⑶审议校务委员会重大决定,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支持校长工作,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在校务公开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18条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机制,开拓性工作,纲举目张,各自职责明确又齐心合力,不断开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第19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20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21条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得到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应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22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员管理,全员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23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⑴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新课程标准,开齐上足国家规定的课程,维护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⑵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及其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并重,每次考查后都坚持召开质量分析会,每学年实行两次考核评估。

  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研组建设,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真正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校长室、教导处人员至少每周听1—2节随堂课,教师相互之间每两周听一节随堂课。

  ⑷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严格控制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24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课时的体育活动。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搞好环境卫生,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素质。每学年组织1次运动会。

  第25条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欣赏美的能力,增强美感体验,提倡服饰朴素、整洁,仪表端庄、大方,待人有礼貌,语言文明,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每学年组织1次校园艺术节活动。

  第26条学校定期组织学生深入劳动基地,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增强劳动意识,培养爱劳动、爱劳动人民和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教育学生要爱护公物,爱惜书籍文具,不浪费粮食。培养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27条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认真抓好科技兴趣小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每学年组织1次小制作、小发明评比活动。

  第28条开设体健教育课,对学生进行体育、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体育知识、卫生常识,增强他们的体质,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29条学校把班会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纳入课程计划。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假日学校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30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31条按教育局直属中学的标准,配齐配足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加强管理,积极使用,努力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32条加强图书馆建设。建立校园图书馆。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33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34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35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36条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第37条加强基建维修、物品购置管理。坚持集体研究,重大项目先报批,再公开招标,规范操作程序。

  第38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39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门卫工作和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40条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水电供应正常。

  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41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做到校园绿化、美化、净化、亮化、香化,营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校园绿化率达标。

  第42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43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正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44条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45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46条加强行政值日和教师值日工作,抓好常规监督岗,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47条创建步行校,校园内一律不骑自行车,教师、学生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48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内摆摊设点。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49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50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所有教职工都由学校考核后聘任,部分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学校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的权利,督促教师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51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敬业爱生;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任何xxx组织或活动。

  第52条学校按上级有关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师德教育,开展立业建功活动。

  第53条建立一个学习型的团体,鼓励终身学习,为教师的继续教育提供各种便利。勉励教师积极进取,做到教学基本功要扎实,教学方法要改革,教学手段要更新,教学质量要提高。

  第54条教师须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教学五认真。狠抓课堂教学,把课堂教学作为主阵地,贯彻三大教学原则:即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实施五个一点,即:讲课精炼一点,指导训练实在一点,教学反馈及时一点,教学手段创新一点,课堂气氛活跃一点。

  第55条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发挥老教师的骨干作用,让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尽其才,显其能。

  第56条班主任:

  (1)聘任条件:师德高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热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2)职责:班主任是班级德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及写好学期工作总结,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利用班会课做好正面教育,利用课外组成学校、家长、社会的教育网络。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班建设成为一个尊师守纪、勤奋学习、互助互爱、富有凝聚力、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班集体。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57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具有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58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59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60条学校对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61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⑴接受平等教育。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教师、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及司法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述的权利;

  ⑵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有关事务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⑷在德、智、体及第二课堂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奖励的权利;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⑸在校生中的孤儿、特殊家庭子女享有从社会、学校得到关心和帮助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参加学校的升旗仪式,积极学校或上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4)勤勉自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5)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6)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体锻标准;积极参与小组合作,培养探究意识和合作精神。

  (7)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

  (8)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62条改革评价制度,建立新型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63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东台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64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65条本章程有校长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66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9

  广播操、眼保健操、大课间体育活动是小学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学生体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学生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做如下要求:

  1、坚持每天一次广播操,一次眼保健操制度。

  2、课间操要求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坚持晴天室外操,雨天室内操。班主任老师跟班,负责班级管理,体育老师一人整队,其余体育老师分级部检查、监督学生做操情况。每天对学生做操情况进行汇总。

  3、要求课间操各班集合整队,做到快、静、齐,做操动作准确、优美,姿态正确规范,态度认真严肃,并组织学生检查,教师抽查,每周公布一次评比结果,将学生合格情况载入体育合格证。

  4、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做到时间、场地、器材、经费、教师五保证,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5、大课间体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要丰富多彩,能够满足不同特长、不同举、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判素质的全面提高。

  6、班级制定本班的'大课间活动方案,坚持依照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进行,由各班主任负责组织,体育教师负责巡回指导,做好活动情况登记,搞好学期总结测评。

  7、学校坚持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举办学校体育节、艺术节,使参加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100%。

  8、成立校级田径队、舞蹈队、合唱队、管乐队、科技活动组、信息技术活动小组等课外文体活动小组,促使孩子们全面发展。

  9、在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学校对班主任及其他教师落实此项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学期末与教师奖惩挂钩,与教师学年度考评挂钩,与教师评优选先挂钩。

学校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和县三味书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校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东垣御景2路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

  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12

  近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学校出台的《XXXX小学章程》。在这里,我就自己领会的《XXXX小学章程》精神实质,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这是学校治校的最高纲领性文件,着重总结和升华了我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范了校内各种关系,明晰了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规定了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章程》应该成为全校各级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我认为,学校各项工作围绕三个方面:“学习、服务、发展”。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是现代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为了保障决策民主所做的制度创新。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章程》专门讲教职工和学生,对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章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章程》是师生的权益保障书。《章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公共资源权、公平获得发展机会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公平获得奖励权、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申请救济权以及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组织和参加社团和文娱活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这些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我觉得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切实增强依法治校、依章办事的意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真正用《章程》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使《章程》成为凝聚人心,激发斗志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载体。

  我相信,只要将《章程》作为工作和学习的准则,以人为本,一切为师生服务,那么我们的XXXX小学将会进入一个新的纪元,开创一个更加辉煌的时代

学校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xx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391。

  第四条办学性质:以师范教育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象湖校区(郑东新区郑开大道66号)、杜岭校区(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监督检查录取过程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

  1.已通过省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

  2.已通过河南省20xx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报名的考生。

  3.我校今年继续招生培养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具体信息详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收费标准

  文科类:3700元/生·学年

  类:4200元/生·学年

  医学类:4800元/生·学年

  类:6000元/生·学年

  学前教育:4070元/生·学年(省级高职优质校上浮10%)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生·学年

  小学英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1000元/生·学年

  音乐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600元/生·学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地方公费师范生:在校培养期间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具体信息详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实行“专业清”的录取原则,考生优先,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同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数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文化分、专业分须达到河南省专科最低录取控制。

  艺术类专业按照我省统一设定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50%]+[(考生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50%],其中文化课成绩满分为750分,专业课成绩满分分别为美术类300分、音乐类200分、舞蹈类200分。

  体育教育专业按照我省统一设定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录取,分数相等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仍相同,则全部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只招河南考生,按照河南省统一制定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具有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专科学生,期满符合学校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以良好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赢得了社会和用人单位极高的评价。毕业生主要从事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还有部分升入高校深造。学校多次获得河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资助形式包括“奖、助、贷、免、补”。

  1.“奖”:(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3)校内奖学金: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给与奖励,标准为500元、1000元、1500元。

  2.“助”: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2)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补助金,为在校内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锻炼机会。

  3.“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申请办理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本人的学住费和生活费。

  4.“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主要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事实无人供养学生、优抚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确有经济特殊困难、无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予以免除当年学费。

  5.“补”:(1)冬季补贴:每年按照4%的比例为在校内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补助1000元,用于购买棉衣、棉被等过冬必需物品;(2)临时困难补助: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因本人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产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20000元。

学校章程14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 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育人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的教育网络,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学生家长自愿参加,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做好育人工作的校内群众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 我校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一般以班级家长委员会为主,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家长5—7人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五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一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年级组长推荐。年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教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3.调查了解本班、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及学习。体质等情况,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收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5.支持、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委员会主任商定召集,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协助学校做好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由学校整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供表彰和宣传,并通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学校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县华晶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x县华晶学校为各股东自愿出资开办,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x县华晶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创新;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创建特色学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x县华晶学校自觉接受x县教育科技局和x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社团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住所:河北省x县城区北环路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育教学

  (一)全日制小学,已经x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初中,已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x县华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x县华晶学校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二)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x县华晶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华晶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x县华晶学校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好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x县华晶学校及x县华晶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x华晶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施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议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x华晶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x华晶学校年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三)拟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校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形式职权是,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是,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形式职权。

  第四章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x县华晶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来源:

  (一)董事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必须用于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三十条x县华晶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x县华晶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x县华晶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分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x县华晶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x县华晶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x县华晶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x县华晶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x县华晶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x县华晶学校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x县华晶学校终止前,须在x县教育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和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县教育科技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负责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1日起实话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值日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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