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密制度

时间:2024-07-20 07:59:07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保密制度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保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保密制度

企业保密制度1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三、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年度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厂家技术资料为机密级;

  3)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门依据本制度第三项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公司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四、保密管理

  1、知晓范围

  1)公司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总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全部知晓; 2)绝密级只限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2、保管备份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确需摘抄或复制者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2)机密级、秘密级资料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抄或复制; 3)保密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4)各公司保管的公司证件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或借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复印);

  5)各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6)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责任与奖惩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奖惩具体标准参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制度的解释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企业保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企业保密制度3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之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室或者职员实施奖励。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7、其他经公司确定具有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对于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福利待遇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届满,自动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管理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储存、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的签批,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总经理签批。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措施的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备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部、信息中心、招商部、营销企划部、结算中心、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营业部。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本部门部长应该对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公司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保密制度相关条款予以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设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部室新增档案材料,由各部室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2、档案存储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3、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4、应根据档案级别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5、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薪资福利、内部评议问题。

  ③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7、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规定范围内查阅,不准带出,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编号,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部门或会签传阅。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4、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5、凡发给领导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保密规定清退。

  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范围,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保密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公司的秘密,保障各部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业务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3、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相关部室责任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给工作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部室责任人。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

  7、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高层主管报备,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二)计算机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电子计算机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客观环境,对机房、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2、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由市保密局组织统一定购、安装和培训。保密机的维修由市保密局负责,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不准向任何无关单位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技术

  8、禁止用计算机打游戏,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9、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传,严禁明密混用。

  10、机房要建立微机使用交接班制度,严格实行交接登记,对保密资料不得泄露。

企业保密制度4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2、客户和贸易渠道;

  3、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企业保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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