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

时间:2024-07-29 22:56:15 金磊 准则 我要投稿

资产评估准则(通用12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产评估准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准则 1

  一、基本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二、具体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

  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三、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四、指导意见

  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

  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

  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五、其他

  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

  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

  六、废止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

  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资产评估机构无法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时,应当终止执行评估业务。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

  第十六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委托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是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0xx]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根据中评协[20xx]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xx]189号,20xx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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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芙蓉区中小学校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条学校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管理权。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总务主任

  组员:各功能室管理员、仪器管理员和全体班主任

  第三条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总务室负责管理房屋和建筑物、办公家具等;

  (2)、班主任负责管理本教室里的课桌椅、黑板、讲台等教室内的'固定资产。

  (3)、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功能室内的固定资产。

  (4)、各仪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科目的固定资产。

  (5)、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图书室的固定资产。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总务室和各仪器管理员);

  3、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4、合理配置资产,参与设备、材料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四条评价标准:

  1、积极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工作。

  2、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3、及时做好申购、报损、清产核资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五条奖惩办法

  1、全年未出现任何资产管理方面失误的老师,学校于当年年终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在安全专项奖励中实行)。

  2、出现帐帐不相符、帐物不相符或帐卡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管理员当月绩效10元/次。

  3、未及时建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扣当月绩效10元/次。

  4、因资产管理出现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流失的相关人员除照价赔偿外,并扣除当月绩效中全部安全专项奖励。

  5、由于资产管理不善而至上级管理部门批评或因此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分的,相关人员当月和当年的安全专项奖励一票否决,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降等。

  资产评估准则 7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2000元以上的非低值易耗品均为公司固定资本。一部分价格低于2000元,但确属公司长期使用,并构成主要设备的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2.凡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公司登记、编号、造册,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添置,由行政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及收支情况而决定,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添置。

  4.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完好无损。

  5.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属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

  经总务部门登记并建立个人使用财产表。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签字领用并负责保管。

  7.固定资产的折旧,由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实际破损情况确定。

  6.各部门及其他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后,将造册清单发至各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并由该部门核实。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的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总务部门处理。

  8.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转移须经行政部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或长期私用。

  9.凡属故意破坏公司固定资产者,将根据破坏程度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罚款。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统一订制、购置和管理。

  2.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时,应事先提出计划,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购入后应由专人验收、登记、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应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核定库存限额以防超储,减少资金占用。

  3.办公用品购入后凭原始发票明细单、入库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销,随到随报。由财务部建立库存商品帐,由行政部建立库存帐。领用时请注明业务号、用途、数量,填写出库单,财务部每月按实际数额计算各部门费用。财务部和行政部每年盘点两次,做到帐物相符。

  4.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的领用,实行个人(部门)领用物资登记制,由行政部负责办理手续,员工调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礼品的管理办法

  1.凡公司统一制作的礼品,由行政部统一负责安排和管理。

  2.礼品的选择,由行政部、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3.礼品的费用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收支情况决定。

  4.礼品的领用一律填表、登记,并打入各部门成本。

  四、资料管理办法

  1.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市场资料、图片资料)要加强管理,避免流失。

  2.各部门凡申请购买资料均要事先有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才能购买。各部门购买资料后必须经行政部登记后才能报销。

  3、各种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遗失,不得私人长期占用,离开公司时要交代清楚,由行政部定期检查。

  五、公司财产丢失、损坏的赔偿

  1.爱护公司财产是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员工都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保管、使用,各负其责。

  2.凡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者,都应由当事者本人作相应赔偿。对丢失的公司财产,原则上按其折旧价90%进行赔偿;对被损坏的公司财产,应由当事者承担修理费用,如被损坏财产无法修复,则应视情况由当事者进行赔偿。

  资产评估准则 8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物质条件,要使其在育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学校发展较快,物资设备在不断更新添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都在不断增大。为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都是学校的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统一管理,都要入总务处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分帐。

  二、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的管理部门,它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生产等各类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调剂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处室和使用部门(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年级、食堂、医务室),负责申报计划,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各处室经申报购置的物资设备,首先由本部门管理员登记资产分册,然后凭发票找总务处公物保管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凭公物保管员发给资产入库卡后才能报帐。

  四、学校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外单位确需借出的,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才能办理。各处室之间划转资产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及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办理划转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划转。

  五、各部门对资产的报废处理,需经主管处室核准后报总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需重新领取该资产必须凭报废批条领取。实验室设备、仪器报废,按仪器站的规定办理。

  六、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调离,则要在本部门负责人及校资产管理员监督下,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点移交手续,以保持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七、各使用部门每半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与总务处财务组对帐一次,总务处每学年组织对各部门的物资设备与资产帐目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以促进固定资产帐目与实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资产评估准则 9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保管及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公司各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指定本制度。

  一、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仪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2、低值易耗品:公司以单价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

  二、资产采购流程

  1、编制采购计划。

  (1)固定资产采购按季度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各部门编制完成交办公室汇总统一交总经理批准,采购期限内按计划采购,超出计划部份须及时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2)低值易耗品按月采购,每月限采购一次(新开项目酌情考虑),超出计划部分顺延至下月采购;

  2、填写《采购申请单》。采购物资须填写《采购申请单》交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附件

  1.《采购申请单》)

  3、采购验收入库,采购完成。

  三、资产的登记、保管、移交及盘点

  所有采购后资产均需做入库处理。(附件)

  2.《物品采购入库登记表》)

  1、固定资产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盘点:

  (1)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须在办公室处进行登记入库,入库后再由领用人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签字登记领用,落实到部门或专人保管使用;

  (附件.3《物品领用登记表》)

  (2)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

  领用登记人或部门有领用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保管权及损坏、丢失赔偿责任;

  (3)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

  (附件)

  4.《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

  (4)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盘点按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年一次(年末),须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

  5.《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低值易耗品入库登记、领用、盘点:

  (1)低值易耗品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入库管理,部门或领用人签字登记领用,领用执行“按需领用,严禁浪费”,办公室有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部门消耗情况控制领用数量;

  (2)低值易耗品盘点由财务部人员和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半年一次(6月末、12月末),须如实填写《低值易耗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

  (附件

  6.《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3)办公用品每月盘点一次(月末),如文件袋、笔、计算器等,须如实填写《办公用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

  7.《办公用品盘点表》)

  四、固定资产的报修、报废

  1、仪器、设备、办公工具因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而不能正常工作时,责任人或部门需到办公室进行报修或报废处理;

  2、使用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协调相关人员处理。(附件)

  8.《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

  (1)如需外购维修材料的,由办公室直接填写《采购申请单》执行采购程序,直至维修好后交付使用部门使用;

  (2)如经办公室与相关人员衡量报修物品已经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等情况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责任人或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经财务审核价值,报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原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需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

  公司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1、损坏、丢失赔偿界定如下: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的公司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毁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部门经理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4)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5)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

  (6)因管理严重失职导致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丢失;

  (7)发生故障,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8)个人借用办公用品,如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丢失;

  (9)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损坏、丢失。

  2、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因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坏;

  (3)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5)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6)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功能的';

  (7)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8)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仪器、办公用品损坏、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使用1—10年按5%-80%计价赔偿。

  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的,根据下降程度,由相关技术人员(办公室负责)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按下列办法计赔: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按原价的80%计价,以此类推。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4、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1)凡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仪器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原值1-2倍的罚款;

  (2)凡擅自用仪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3)凡擅自外借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仪器设备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4)凡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具体实施办法:

  如出现仪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等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1)由办公室协调、牵头相关人员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由责任人或部门及办公室、财务根据情况提出赔偿处罚意见、确定赔偿处罚金额及交款期限,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原价5000元以上的物品赔偿须报总经理审批。

  资产评估准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11

  一、非固定资产的管理

  1、购置。严格购置程序,由指定人员购买。

  2、入库。所购置物品使用前必须先履行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员接收并记账管理。

  3、出库。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由仓库管理员负责记账出库。

  4、工具类,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密切跟踪财产去向,仓库管理员负责追还。

  5、责任。账目出现差错,由仓库管理员负全部责任。包括:易损耗物品的流失和工具类财产的失踪。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专职。设置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2、入账及调配。所有需要记入固定资产账的资产,在入库后,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接手,完善记账手续,并调配使用。相关处室和人员,应当配合资产管理员完成固定资产的调配工作。

  3、跟踪使用。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转移、流动,也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记账、调配。

  4、清查。学校固定资产至少每年清查一次,具体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所有涉及的处室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完成清查。

  5、报废报损。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履行固定资产的.减少记账手续。

  6、平台维护。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⑴、日常不定时维护。

  ⑵、月报。

  ⑶、每月计提折旧。

  ⑷、每月给会计提供账表数据。

  ⑸、年报。

  7、档案。固定资产档案应当规范、真实、准确,更新、维护及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

  8、严格流程。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走严格流程,必须通过资产管理员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规范记账。任何处室和人员,都不得私自干涉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换言之,任何资产的统一调配计划,必须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参与下完成并记账。

  9、追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损失,追责相应环节直接责任人。

  10、工作量。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繁杂、琐碎而且随机性强,责任重大。其工作量与一个人的正常工作量相当,应当得到充分认可和保障。

  不同工作岗位虽然性质各异,但均同等重要,都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保障。此资产管理细则的制定执行,旨在对学校负责,防止资产的流失或荒废,保障发挥其最大价值以及学校正常工作的高效运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资产评估准则 12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房屋及建筑物20 10%

  机器设备10 10%

  运输工具10 10%

  计算机设备5 10%

  办公家具及设备5 10%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依据内部掌握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详细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准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全都。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选购部门支配专人负责选购,填写“固定资产选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选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其次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状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留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晰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看法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预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缘由,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削减。

  4、财务部依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峻损坏,没有修理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挨次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为01

  2、机器设备代码为02

  3、运输工具代码为03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

  5、办公家具代码为05

  十、固定资产的清查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具体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全都。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缘由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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