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论文

时间:2024-09-26 14:21:26 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的论文[精品15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知识产权的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知识产权的论文[精品15篇]

知识产权的论文1

  [摘要]一直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如今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不断深入之下。现如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经不再注重控制方面,更多的是注重对知识产权跨组织的活动和优化配置。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两者的有效结合。所以,本文将对这种结合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开放式创新中最看重的就是创新“专用权”,就企业而言,对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从内部竞争转移到开放式创新组织资源获取的外部竞争。虽然知识产权专用制度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太过严肃的专用制度会让企业内部的控制成本提高,对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益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降低创新者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创新企业要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策略分析。

  1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产生的影响

  1.1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

  相对往常的创新模式来说,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是制定最终目标,其在技术上获得的“垄断性利润”,发展形成了一种在竞争模式下的保护壁垒,有效地阻断了竞争企业的“进攻”,然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则在于怎样合理使用外部知识产权产生相应的利益。这样来看,处于发展中的企业可以在对其管理时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由原有的知识产权成本向企业外部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内容的评审和估测实现转移。

  1.2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体现出繁杂化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形成从原来单调的制度创新转变为向企业外部整体资源和机制的不断创新,其形成的过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形成过程创新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对“技术合作”引起重视。对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比较繁杂的,提供商和科研机构以及客户、政府等主体是技术创新层面上的相关主体。因为环境是会不断变化的,各个因素和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合作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别,所以企业可以对外部技术资源进行筛选和评测。这就说明,企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管理内容就会繁杂和丰富化。

  1.3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超越,进而获得创新性资源,这就对价值创新时期的风险管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企业环境的复杂化在内部和外部的竞争上都表现得非常激烈,因此,企业极其容易失去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技术的流动性强,加之风险因子的强烈作用下,企业的风险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2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2.1制定实施整合性战略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可能是由内部产生,可能是由外部产生,也有可能超越组织边界而被其他组织收获和应用。内部产生和外部产生之间,内部运用和外部运用之间经常是互补的关系并不是全都替代,而且二者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比如,一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企业可以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来识别内部知识产权外部应用的其他机会;反之亦然。如果企业使用了嵌入式创新,那么它就很难从这种方式的创新下获取利益,而且内外流动方向不平衡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所以,企业必须突破原有决策形式,讨论并制定实施一种整合性战略,从总体上考虑知识产权中产权的形成和使用问题,在内部形成和外部获取,内部使用和外部许可的之间维持平衡,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进行优化,然后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2.2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成立管理部门

  企业务必要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进行管理,从制度性管理的角度下对其资源流动性进行评测。同时,知识产权的外部应用不但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和纠纷。比如,宝洁公司和博奥生物等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做出了相当好的示范作用,一部分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事件中采用的却是对管理手段的应用,并且效果显著。所以,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风险因子加强重视,还要对它在创新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利用风险评估和投资中的有关制度对其流动性进行评估,有利于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成立专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外部应用机会进行识别和促进知识产权向外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律、技术和市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推动研发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

  2.3企业要进行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

  开放式创新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在对外部资源进行利用时,要体现出客观和无误的价值和风险的评估,所以,对企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企业可以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外部技术的信息进行筛选,对内部资源的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测,对本省在发展战略上用到的技术进行探讨,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企业构建评估系统是非常有用的,在人力和技术的支撑下,对评估范围和特点实施评估,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还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在其特征之下,企业的评估系统和动态化需求相符合,产生乐观的经济收益。

  3结语

  总的来说,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技术和知识的不断更新,这些都促使这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把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应用在创新模式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姜艳.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初探[J].价值工程,20xx(02).

  [2]张永成,郝冬冬.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J].科技管理研究,20xx(02).

知识产权的论文2

  [摘要] 企业 是市场 经济 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推进企业知识产权 发展 ,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一、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发展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知识产权重要性不断提升,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合作日益加强,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发达国家在我国的重大利益关切点。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案件大幅增加,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 历史 最好的发展时期。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提出,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 现代 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显示度日益提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仅是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观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形势,我们既有快速发展之根基,又承担着历史性的艰巨任务;既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总的看来,机遇大于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

  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三个层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防御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防范和应对侵权诉讼。在这个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消极被动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特性没有被发挥出来,上升到知识产权运营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加注重专利抵押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在知识产权战略层面,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甚至形成专利技术标准,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垄断市场,获得较高经济利润。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在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弱化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则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市场特性和经济意义,不利于培育和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利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乃至地区、国家层面的实施。我们只有从运营管理的视角重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才能使企业认识到从事自主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才能激发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 科学 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传统的“重开发,轻管理”、“重保护,轻运营”的观念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变“消极的防御和保护”为“积极的管理和利用”已成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以时代的视角构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保护等各个层面,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美国学者费里蒙特·E·卡斯特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控制等活动的过程。”因此,“管理”实际上就是管理者对管理对象加以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其发展符合组织目标的活动和过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 法律 、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的活动。

  (二)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标:

  1、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培训、 教育 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大力 发展 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技术开发的管理、专利的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和推广。通过企业的自主研发以及品牌的推广,可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来规范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比如,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的技术因为未申请专利而被他人无偿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保密不力而泄露等等。

  4、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但知识产权本身只有通过实际利用才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收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如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转让等,都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通过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才能知己知彼,既及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避免重复研发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尤其是应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攻势。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使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确立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与战略制定;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教育;负责建立企业内部专利 文献 、科技信息等数据库。同时,应任用高层次管理人员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结构多元化和人才知识复合化相结合,团队内部有精通管理、技术及 法律 的多方面人才,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3、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工作规程等所制定的系统化、规范化、 科学 化的制度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惩制度等。

  4、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保证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的长期任务,需要企业从全体部门、所有员工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拟定不同的策略。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绝非是简单成立一个部门或者照搬一些制度就可以做好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常需要企业从人员、物质、资金等各方面进行长期的、大量的投人才能达到成熟。此外,还可以积极争取一些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持。

  5、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要结合知识产权的审核和评价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实施利用情况的审查和评定来核实员工的工作成果,明确员工的业绩。同时,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员工的绩效具体化为员工愿意接受的收益,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等 自然 人进行精神权利的奖励和股权激励,并对不能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业绩合同目标的员工进行处罚,激励员工为创造知识产权价值而努力。

  6、善用外部资源,协同推进和提升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因此,如何善用外部资源、外部力量来协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信息和帮助,比如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其次,可以找专业社团和行业协会,这些社团组织是公益性的。再次,可以找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比如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一些具有知识产权实务能力的律师所。最后,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改善我们的管理。比如建立企业内部专利文献数据库,应用信息管理软件来帮助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事务等。

知识产权的论文3

  随着现在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原来温热硬重的土炕变成了如今温暖而舒适的床;老驴破车更换成了豪华轿车,电子计算机、触屏手机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

  这一切都与一个名称息息相关“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呢?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可以说是有了知识产权才有了我们现在社会市场的秩序,其中,专利权可以保护一切申请专利保护的专利产品,免受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剽窃或使用,俗称“抄袭”。而类似这样的“剽窃”、“抄袭”却在我们身边处处上演。

  20xx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

  20xx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

  无独有偶,同年,女作家席慕蓉著有诗集《在黑暗的河流上》,享有该诗集的著作权。20xx年,席慕蓉将该诗集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海南的南海出版公司,期限五年。可版权到期后,该出版公司持续出版该诗集,在包括武汉在内的全国大城市的书店及网店等主流渠道热销,侵权作品超过10万册。

  去年年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席慕蓉的代理律师特诉至武汉的法院,将武汉的零售商连同出版社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并在《rm日报》、《光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通过这两个鲜活的事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成果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我们中学生面对“知识产权”,又该做些什么呢?

  1、我们要在学习和生活中大力宣传“知识产权”,让同学们从小就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这种意识在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并在实际行动中加以落实;

  2、我们在学校做实验,或者发明制作,包括日常的做作业、写作文,我们应该养成独立思考、认真钻研的习惯,这样,既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也能为自己辛勤付出得来的学习成果感到高兴,因为自己的.学习成果其实就是一项小小的专利。

  3、如果我们的学习成果或者劳动成果被其他同学“窃取”,我们就要义正词严地指出同学的错误,告诉他其他同学的学习成果就是一项小专利,他这样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其他同学的知识产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一行为是与《中学生守则》背道而驰的,以后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希望我们每个中学生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让社会秩序良性高效运转,早日实现我们国家瑰丽多彩的中国梦!

知识产权的论文4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发展,现代社会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都因此而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导致了国内软件市场上盗版现象猖獗,严重触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本文就以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浅谈,分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保护方法等。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共同发展,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是信息技术革命不断深化的关键,而作为以创新推动发展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计算机软件技术不断发展前进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导致了国内软件市场上盗版现象猖獗,严重触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本文就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入手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保护方法等浅谈。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想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计算机软件这个概念,即;对谁进行保护(保护对象是谁)因为只有对概念、内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确具体的保护对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可知,计算机软件包括软件程序代码及其语句说明部分和便于用户使用软件而由软件作者进行编写的所有辅助资料等。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含义进行准确的把握才能真正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起源于上个20世纪60年的,当时的美国国家专利局研究并执行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政策。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软件技术也越发给开发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各国逐渐开始对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并在各种法律或规定中给予明确化体现。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不可见性,通常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却被人轻易复制传播和使用的一种集中了脑力的劳动成果,这种脑力劳动成果具有极大的价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以保护为此而付出劳动的作者。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具有持久性和耗费大量脑力劳动性的特点,是一种具有较高创新性和复杂性的社会劳动形式,它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时候,一个成功的计算机软件对于社会生产力或者社会技术变革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促使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不断进行工作的动力与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进行保护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就有极易被复制性和传播性,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作作者劳动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导致软件作者的实际权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软件作者进行软件创新和更新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持续性发展,甚至最终对社会生产力的变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碍性发展,何谈高新型、高效型社会方式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所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必须要积极、全面、有效地进行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推动计算机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社会科技不断前行的保障。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当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下面就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来源于以往法律对于文学艺术著作、科研成果等劳动成果所进行的保护,而发展到目前阶段,这种版权所保护锁覆盖的范围已经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延伸到了“技术领域”等各个领域,只要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复制传播性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都应该被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软件是编写人员根据一定的语言规则在电脑上进行编写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独特创造性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的脑力劳动成果,其具有极强的严密逻辑性、数学推理性、内在关联性。而当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软件作者付诸于软件之中创新思想和技术内涵就予以展现了,所以说,计算机软件是其作者使用独特表达进行思想和技术的表现,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第二,专利保护。世界各国对于专利权的定义会因其不同的国家国情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然而,常见的各行业领域内的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设计都会被各国纳入到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在计算机软件刚出现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计算机软件通常被认为是软件作者根据一定逻辑和步骤所编写的一系列的算法,属于数学问题在计算机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因而并未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然而,随着计算机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普及,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它们不仅仅是计算机硬件的一种附属物,而是和计算机硬件重要作用齐头并进的,二者相互影响和推动,都对计算机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了新的认识个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专利法中进行规定和执行。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在各国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由该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公司或者集团具有竞争性的各种类型的成果。各而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独立研发制作并仅限于本公司独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劳动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在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软件的复制传播、软件的源代码、与软件有关的文档、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属于被保护的范畴并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以上就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相关探究和浅析,希望能够以此来提升人们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范伟。浅论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xx(7)。

  [2]李长健。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文献综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5)。

  [3]张爱香。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xx(1)。

知识产权的论文5

  谈及知识产权,现代人多多少少都会有那么一些认识。比如说,购买图书要买正版的,使用电脑软件要使用正版的,这是对作者以及出版商知识产权的尊重与支持。自己发表的文章禁止随意转载,设计样本及图纸要申请专利,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记得课上老师提到的“草根发明家”董维涛,他发明的“握笔器铅笔”申请专利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本学期的知识产权课程,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我深刻了解到,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其内容和形式更为丰富了。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西方国家在我们面前开了一个好头,欧美国家暂且不谈,据我所知的日本,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日常出版发行物,都十(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知识产权论文)分注重产权。还记得大地震后的日本农民,因为销售假货被查,畏罪自杀,知识产权在日本国民心目中的地位显而易见。日本的每一件商品价格之所以昂贵,是因为那是品质的保证,在日本是不会买到假货的,日本出版商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惜一切都要打击侵权者。

  反观中国呢,盗版书,盗版软件,假烟假酒,仿冒商品都不是稀奇物了,大量学术论文网上转抄,而这些即使被查出来也是不痛不痒。记得课上所看的视频,关于歌曲《常来常往》“抢歌”案,李丽霞以侵犯其著作权和邻接权为由,将陈红和蔡国庆告上法庭,纠纷不断。这一案例也深刻地体现了我们的知识产

  权意识并不高。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地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据了解,“白家粉丝”的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和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除此之外,中国驰名商标“海信”也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

  在国内,加多宝和王老吉的正名之争,这一拉锯战持续良久。“国酒下宴,贵州茅台与贵州醇谁是人民的雨花石”这一案例也纠纷不断,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谁能想到,全国各地都在假冒茅台,茅台居然仿冒贵州醇??

  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情令人堪忧,然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已经普及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缺乏;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应高度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加强对其的保护。一方面,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要重视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品牌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大创新,并加强专利的申请,促进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同样,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也意义重大。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无极与馒头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案例最终以无极放弃起诉为终,馒头的作者也险些遭遇了超出能力外的赔款。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个人都敲响了一个警钟:无论对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要重视,既要保护好自己的产权不被侵犯,又要注意正确使用他人的知识产物。

  又如,当影楼擅自使用你的照片宣传时,“你侵犯了我的权益”在法律的面前有时会显得多么的无力。对于这一问题,照片是影楼拍摄的,在不侵犯肖像法的条件下,影楼的确拥有正当使用照片的权利。但是,有的广告,比如某些药物,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宣传,虽然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对于照片中的人来说,自己的形象被破坏,这种恶意使用照片行为显然不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所以说,了解知识产权法,在无形之中为自己的人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当我们绘制自己的人生蓝图时,知识产权法为我们建立保障,使我们获益匪浅。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必

  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论文6

  1.引言

  高校作为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方面的作用,存在着重成果产出、轻成果转化,重研发投入、轻市场投入等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是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和保护高校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学术研究成果极少,笔者以“高校知识产权指标”为关键词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的相关文章(1999-20xx年)仅有2篇。本文试图科学合理地选择并梳理出由若干重要指标组成的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并考量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整体工作绩效、保护水平、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其根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措施。

  2.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2.1知识产权授权类指标

  有效专利数量,即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效专利数量。因为高校中已授权专利中提前放弃的比较多,所以该指标旨在鼓励高校不要提前放弃专利权。著作权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发表的著作数量。著作权数量是衡量高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形象的重要方面。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在国家专门设立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软件数量。

  3.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3.1知识产权保护类指标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案件年结案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年结案率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的算术均值。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年执行率:该指标反映对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率。

  3.2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类指标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率: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登记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人数: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代理人员的规模。

  4.加强高校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建议

  4.1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校教师、学生人数均有长足发展。根据北京、上海、杭州以及其他一些副省级城市的专利产出情况看,高校是这些城市专利产出,尤其是发明专利产出的重要源泉。因此,高校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专利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反映出高校的科技能力和知识文化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高校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4.2存在的问题

  但在部分高校知识产权建设中,存在着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与外界科技合作造成本校知识产权流失等系列问题。

  一、是专利产出少,且分布不均衡。高校是人才聚集之地,但每年高校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仅仅几件,其余均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量的产出仍然是论文。分布的不均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技术关联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占了大部分;另一方面是为数有限的专利产出集中在少数高校出。

  二、是专利产出的技术领域与各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置不对应。如上文所述,以宁波高校为例,宁波科研工作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覆盖面非常广,涵盖了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中的7个。但产出专利的技术领域仅涉及到2至3个,其余技术领域无专利产生。

  三、是专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还普遍存在着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的现象,在高校中,教职工考核及职称的晋升除教学外主要以论文为依据,因而使得学校教职工在取得科研成果后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专利申请数在学校的科研成果中所占比例很低。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对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部分高校领导对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科研管理人员不熟悉专利知识产权知识,不能很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

  四、是高校的专利知识产权教育薄弱。我国有大量的高校在校学生,这些学生将在2至4年内陆续走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但他们在校期间却没有受到专利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更没有专利知识产权专业来培训专门人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我市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方面的人才极度缺乏。五是专利管理需要加强。在我国高校中没有一所设立专利管理机构,部分好一些的,在校科研处设有兼职人员从事专利管理,有些学校根本无人管理专利工作。

  4.3几点建议以及对策

  4.3.1增强自主知识产权能力是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核心内涵

  要进一步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的同时,通过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实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成效,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4.3.2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校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高等学校是生产知识、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重要主体。知识产权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校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是高校光荣的历史使命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4.3.3高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着力解决好几个问题:

  高校要努力创造和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研究,有针对性的进行咨询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明确激活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为科技创新作贡献。

  4.3.4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高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的费用,特别是应用于鼓励一些重要发明成果在境外申请专利,以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要把专利工作放在与承担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专利技术的开发工作,推动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专利指标列入高校科技工作的评估体系中,并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中。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引导,在科研项目申报、评估、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奖的过程中提出知识产权要求,并将知识产权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

  4.3.5以人为本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奖励。在价值分配上,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兼顾学校、发明者和发明人所在院系的利益,在实施收益中让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得到较大的经济回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要有切实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措施。对于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取得自主专利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重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一大批基层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应鼓励、支持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发明活动并申请专利。在校学生获得发明专利者,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作为奖学金评定的指标,并在毕业或学位成绩中得到体现。宣传普及。高校应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广大师生员工开设多种形式的讲座与培训。通过宣传与学习,培养和提高广大师生,包括科技人员、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

  4.3.6完善管理

  高校的专利管理通常归属科研处的职能,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远远超出了科研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能简单地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部分。高校应积极创建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以便从组织上和制度上来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可以借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简称OTL)。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以营销促保护,通常是先有企业接受专利许可的意向,OTL才申请专利。专人负责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协议并收取和分配许可收入。发明人向OTL披露发明和技术,并参与收益分配。

知识产权的论文7

  摘 要: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论文范文

  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水平仍然很大。

  一、计算机软件根本理论的引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我国公布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条例》对程序的概念给出了准确的描绘。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通知计算机需求做什么,依照什么办法和步骤去做,人们必需把有关的处置步骤通知计算机,以便计算机能够依次第执行。由此可知,计算机程序要有目的性和可执行性。就其表现方式而言,计算机程序能够是计算机可以直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能够是计算机固然不能直接执行但能够转化为计算机能够直接执行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目的程序。源程序普通是指该程序的源代码方式,由经过培训的程序员编写,能经过编译、链接生成最终程序(即目的程序)的源代码文件,如intx=5。目的程序普通是指由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编译后的结果,如数字“2”译成“0010”。除了经过特殊培训的程序员,目的程序很难为普通人所辨认,但却能够被计算机“了解”并执行。计算机程序依照特定的算法停止运算以完成特定的功用。由此可见,源程序和目的程序固然在表现方式上有所差别,但内容完整分歧。编译时先由翻译程序把源程序静态地翻译成目的程序,然后再由计算机来执行目的程序。编译方式其实与不同言语之间的笔译工作相似。如,为了使一本外文名著在国内发行,须由一位通晓该国言语的翻译人员(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的编译程序)把该书译成中文文本(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生成的目的程序)。在中文文本出版后,人们在阅读时(相当于计算机的运转),就不再需求外文文本了(相当于编写的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学问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本身共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第一,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方式多样,我们能够经过不同的编程言语(C、C++、JAVA)、符号以及固定载体来表现;

  第二,计算机程序的研发技术含量高,通常状况下,开发一个项目常常需求一个有组织、有经历的团队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腕分工协作完成;

  第三,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现方式互相浸透,难以分割,兼有与文字作品类似的表现方式和适用工具的功用特性;

  第四,计算机程序与其它的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运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的功用在于运用,只要经过在计算机上将程序运转才干表现出特定的结果;

  第五,计算机软件更新快,生命周期短,普通而言,软件的运用寿命大约为3-5年,功用单一的软件普通仅为1-2年,以至更短;

  第六,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和改编,而且复制和改编的本钱低,费用小,因而才会呈现盗版软件猖獗,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维护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文字作品方式表达和适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学问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取得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阅读或观赏,而是为了将它运转以处理特定问题(如科学计算、文字处置等)。大多数计算机程序都是作为一种适用工具用来处理实践问题。因而,计算机程序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计算机程序表现为一组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用国际常用字符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并且能够用有形的载体如纸、光盘等把它的表达加以固定,其在表达方面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相似。但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开展,使得固定在这些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十分容易被复制,因而,模拟和剽窃计算机程序曾经成为损害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维护软件研发者的投资,保证软件权益人的权益,应该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恣意剽窃、复制其程序,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发行其程序的复制品。现阶段各国均积极采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所谓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只是意味着计算机程序表达方面的权益能够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但是这仅仅是对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一项最根本的维护。

  著作权维护制度的目标是促进本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开展,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鼓舞积极创作,但不应该制止任何人应用别人作品曾经表达过的构思停止改良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因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维护。

  如今的问题是,既然著作权法不维护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其他的法律法规又无相关规则,在学理上和实务上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即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根本原理与软件的功用性特征无法谐和。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以至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依照特定的方式运转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由于程序能够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请求运转以产生满足人们消费和生活需求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者宏大的.利益源泉。在软件维护史上,曾有过为维护软件开发商利益打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著作权法对软件的技术思想停止“越界”维护的案例。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著作权法中设有种种权益限制,但是这些权益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而若以著作权法维护技术思想,著作权法中固有的权益限制机制就将无法适用。换句话说,著作权此时对思想的维护成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维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应

  用此种思想的时机,这显然对社会不公,阻碍了软件开发,障碍科技开展;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护的其他客体而毁坏著作权制度的完好性,形成著作权体制内在的抵触,从而动摇著作权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讯的“计算机国际结合公司诉阿尔泰”案中回绝了上述“越界”维护,说明了软件中能够受著作权维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但假如以不维护技术思想的著作权作为维护计算机程序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随便地经过重新编写新的代码来模拟(该软件的)这种功用”,换言之,著作权只维护程序所表达的功用,而不维护如何完成此种功用的技术思想,这样一来,一些“坐收渔利”的软件开发者,只需求等着新开发的软件上市,购置其产品应用反向工程技术停止剖析,然后“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其包含的技术思想相同的克隆产品来抢占市场。这样一来,形成的结果是真正软件开发者的技术思想被别人“运用”,却因没有法律保证而遭受宏大的经济损失,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而,以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虽无可厚非,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维护而存在缺陷。

  三、计算机软件学问产权维护的新形式

  关于以上呈现的问题,我们并非一筹莫展,其处理办法就是用商业机密维护配合著作权对计算机程序停止组合维护。

  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技术思想存在于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中。由于目的程序是二进制的机器代码,很难被人们读懂,电脑用户在得到计算机软件后经过目的程序的运转,能够运用软件的工具性功用,但却无法理解其中包含的技术思想,所以大局部软件开发商只发行其目的程序而对源程序停止失密,以避免别人随便获取本人研发的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相反,源程序的编写运用的是能够被人们辨认的编程言语(如C言语、JAVA言语),经过培训的程序员很容易了解,在这些人得到源程序后,就很可能控制程序中包含的技术思想,并且应用这些信息停止仿制开发。由此看来,源程序关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其重要性不可思议。因而,在很多状况下,开发者仅向公众提供目的程序,而把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内部秘密维护起来。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能否能够共存,即对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能否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维护?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著作权和商业机密固然同时用以维护软件,但各自维护的详细对象并不相同。著作权只能维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机密则维护的是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二者同时存在并不发作抵触。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商通常“公开运用和销售”的都是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识别的目的程序,即二进制代码,而将可以被人们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失密。在软件研发阶段,开发者能够将流程图、算法以及编写的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加以维护,待软件产品胜利问世以后,开发者能够选择采用著作权对源程序加以维护,同样还能够继续采用商业机密停止维护。除此之外,著作权与商业机密对计算机程序的组合维护与单独依托著作权维护相比有诸多优势。首先,从客体范围看,虽然著作权维护的仅仅是“表达”,但商业机密维护的客体范围却非常普遍,完整能够维护技术思想等一些不受著作权维护的对象;其次,从维护规范看,著作权和商业机密的维护均不需求经过审批,且对被维护的客体“发明性”的请求较低,并不如专利权那般严厉。不只如此,商业机密法不由止第三人经过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去发现商业机密。这里“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即为TRIPS协议中的“老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与老实”的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这标明,研发某项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商业机密维护时,其别人完整能够经过契合“老实商业行为方式”请求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合法地取得该技术思想。由此可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适用设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益限制的商业机密法维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有助于整个软件范畴的创新和竞争。

  经过以上剖析,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学问产权维护,我们想象的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法的组合维护形式实在可行,商业机密维护是著作权维护的重要补充。关于计算机程序这种包含技术思想的作品,著作权可以为其功用的“表达”提供肯定的维护。而商业机密法正好能够为包含技术思想的源程序提供维护,避免其他竞争者以不当的方式获取、披露、应用该源程序,同时一旦该软件的开发商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可以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停止及时的维护,如请求中止损害、赔偿损失等。在源程序遭到商业机密法维护的状况下,想获取别人软件技术思想的办法只能是对目的程序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而在《反不合理竞争法》中固有地存在着针对这两类行为的免责例外。

  四、完毕语

  不难看出,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在计算机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中树立了一种互相支持与配合的较为完好的形式,克制了单独依托著作权法维护软件学问产权的缺乏。这种组合方式促进了软件开发商关于软件研发的大量投资,加强了软件开发工作者继续软件开发的自信心,在不冲击现有学问产权体系和契合社会公共政策目的的同时,为软件产业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维护。

知识产权的论文8

  一、前言

  正如日本知识产权学者田村善之教授所言: 与客观上只能由一人对有体物占有利用的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规制的行为可以同时由多人加以利用的行为,并不具有设定排他性禁止权的必然性,因此根据其制度目的,可以采取与其特点相符的报酬请求权,即无论属于行为规制型,还是属于物权( 登记) 型,不只是把权利设定为禁止权,而且在没必要获得权利人许可利用的情况下,仍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和田村善之教授相同,本文也认为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原因与其自身设立的目的和其本身的特点有关。

  二、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根据不同学说可能会得出不同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但是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平衡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知识产权的利用者和公共利益却是大家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要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就要用回报的制度保护投资者,鼓励他们投资,这种保护从反面来说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禁止那些搭便车者,不仅可以保证投资者在承受付出了时间、金钱而可能失败的商业风险后,获得在一定市场的先占或者优先人地位,而且可以激发投资者的热情,从而促进他们不断投资、不断创新、不断提高效率、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然而,如果像物权那样只能由一人绝对排他地独占,知识信息就得不到社会的充分利用,无法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更重要的是,以上都是从效率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可以促进产业、文化发展,抑制过度免费搭车行为,但是规制免费搭车行为意味着必然要介入他人自由的领域,因此仅从效率的观点出发,剥夺他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也就是说,尽管刺激智力成果的开发是必要的,但仍不能允许因此对个人的自由构成过度制约。所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知识产权既要尊重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人的自由,所以它与传统物权有所区别,表现为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有限定的时间性,即体现了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制度目的原因。以上的分析与村田善之教授的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障多数人能够同时利用而人为地设立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对成果开发的激励不足,以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发展的论断相一致。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理论界将其归纳为: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个方面特征的学说,其中代表学者如郑成思教授; 也有将其特点归纳为权利归属的专有性、权利保护的地域性、权利存续的时间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等特征的学说,其中代表学者如吴汉东教授。无论哪种学说,其本质并无不同,就如以上两种学说中无形与非物质性并无实质的不同,因为非物质性和郑成思教授在著作中所言将其表达为有形的物体更确切些是相同的。因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点进行探析。

  四、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原因

  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和传统物权相比出现了物权性弱化的现象。具体原因如下:

  1.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物权的本质属性。因为知识产权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所以和物权相比,它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以至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受侵害者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侵害者也不知道自己侵害了别人的权利。正是权利客体的无形决定了知识产权不能像物权那样被占有,因而很容易被其他人使用而使其物权性弱化。

  2.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也和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恒久性,只要物权客体存在,权利人就可以绝对地占有和排他。与物权不同的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所以对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产物,不再是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一个原因。

  3.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物权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的'。这是因为在有形财产领域,国际上奉行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即通过权利推定,使在一国取得的动产进入另一国后,只要主体仍对其有效占有,动产进入过可依本国占有制度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并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因具有地域性,所以它因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一般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并不会必然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原因之一。

  4.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即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是可以复制的,一般不会只表现为某一特定的物,它可以复制成很多,所以无法确定单独占有知识产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有时知识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不能像物权那样直接行使其物质性的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在这里不是说知识产权没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必然有请求权,这里是指不能像物权那样迅速直接有效,因为这种侵害可能已经迅速传播,使得权利人行使此项权利时特别困难,这种情况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而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所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将停止侵害请求权转化为报酬请求权的情形。现在出现了很多权利人授权某一机构共同行使其权利的原因也在这。因为如果知识产权能和物权一样的话,那么权利人和侵权人就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契约协商,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笔者称之为传播性) ,使得权利人和侵权人因为地点、时间等原因接触上受到限制或者说代价昂贵,所以为什么出现维权的第三机构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物权性弱化的原因。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是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密不可分的结论。也就是说,作为同物权一样的绝对权和排他权的知识产权,因为自身制度设计的目的和自身特点决定了权能方面的限制,进而决定了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的弱化。

知识产权的论文9

  摘 要: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各种保护措施可归纳为积极性保护措施和防御性保护措施,要相应建立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为主的综合保护模式。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

  一、传统知识的定义

  传统知识目前具有代表的定义主要是两个:一个来自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另一个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CBD第8条(j)款并没有直接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术语,而是将传统知识描述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但是,CBD执行秘书曾指出,“传统知识被用于描述一种由集体创造的代代相传的知识,这个集体居住在与大自然密切联系的环境中。它包括一种生物分类法体系。一套关于当地环境的观察经验和一系列资源利用的自我管理――在此基础之上,‘创新’指的是土著与地方群落的一种特征,是以传统活动作为过滤器而实现的创新。从此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传统的研究与应用方法,而不一定是特定知识的应用。‘习惯’则是知识与革新的具体表现。”可见,CBD所指传统知识主要侧重的是与保持生物品种多样性相关的那些土著和社区知识。[1]

  WIPO作为联合国负责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专门机构,从专业角度看,是处理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最适合的论坛。WIPO为传统知识的定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实质性的贡献。传统知识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被WIPO正式使用,开始于1999年11月1日-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圆桌会议,以及1998、1999年间WIPO对南亚、非洲东南部、大洋洲南部、美洲以及加勒比海、阿拉伯地区的28个国家的九次实地调查活动。20xx年9月,WIPO继续沿用了这一称谓,并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专门委员会”(IGC),到20xx年6月,该委员会已经先后举行了八次会议。根据WIPO的相关文件,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定义中的“基于传统”是指,知识体系、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一般是代代相传的,为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并且随着环境改变而不断演进。传统知识的种类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疗知识(包括相关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设计、传说和艺术等形式),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及符号),以及其他可移动的文化财产。而那些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并非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事物应当被排除在传统知识的范围之外,例如,人类遗体,一般意义上的语言,以及广义“遗产”的其他类似要素。[2]

  与CBD相比较,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的内涵要广泛得多。CBD侧重了传统知识的“土著”特征,而WIPO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窠臼,具有更宽广的视角;CBD所说的传统知识与保持生物多样化密切相关,而WIPO定义的传统知识不仅包括生物多样性,而且还包括文化多样性。

  二、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尝试

  WIPO在几次会议中,将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各种保护措施归纳为积极性保护措施和防御性保护措施,以区分不同种类的保护行为和保护策略。其中,积极性保护措施是指传统知识持有人通过申请专利或诉诸其他特别权利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措施则是指传统知识持有人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阻止他人对传统知识主张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

  对于许多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而言,防御性保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某些方式上被认为是存在缺陷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业机构不公平的开发传统知识。此外,在实践中,防御性保护措施可能比积极保护措施更有效。大多数常被讨论的防御性保护措施基本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的修改和完善。而有效的积极保护措施则更倾向于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这就要求许多国家能够非常积极地、全身心地投入到其中。倡导积极性保护措施的问题还在于缺乏现有样本容量。尽管已经有人提出不少措施,比如特别保护体制、全球生物集体管理组织、补偿责任制度等等,但是还没有一个得到实践的有效性证明。

  (一)防御性保护措施

  国际论坛通过专利系统为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措施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发明的来源。公开来源常被视为使专利制度与国家主权取得一致性的方式,同时支持者们也将其视为阻止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的一种方式。第二个建议是为专利审查员编写信息已公开的传统知识数据库,以便于识别不具有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一旦传统知识在文献中公布,这些信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从而阻止这些知识被授予专利和生物剽窃。

  1.披露来源制度

  专利申请人的基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强制性披露义务最早是由私人性的协会组织提出的。提出该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生物剽窃行为,而且有助于实现CBD公约的两大目标: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公正、平等的惠益共享机制。现在已经有不少国家在本国专利法中提出了公开来源的要求。Graham Dutfield教授将这些与披露义务相关的提议划分为弱度、中度和强度等三种形式。弱度形式是说披露来源是值得倡导或者是所期望的方式,但不是必须,缺省披露并不导致驳回专利申请或被宣告无效。中度形式是说披露来源是义务性、强制性的。而强度形式则不仅仅要求公开来源,还要提供资源来源地的证明。[3]在中度保护和强度保护形式下,不提供必要的信息都将导致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

  印度是实行中度的披露来源制度的典型国家。20xx年在西雅图WTO部长会议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TRIPS第29条规定,即申请专利时应注明所引用的传统知识以及生物材料的来源。20xx年,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10章(说明书内容)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说明书中公开涉及的任何生物物质的来源和地理起源。修正后的第25章(对专利授权的异议)规定,允许以“整个说明书没有公开或不正确地提及发明所用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起源”为由,对专利提出异议。印度的要求是基于CBD维护生物种源以及传统知识权益的精神,其动机是鉴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剽窃。

  适用强度的披露来源的`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则不仅仅要按照专利分类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且要符合CBD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条款。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方法是建立资源来源地证明制度,以证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供证明的单位一般是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供给国的有权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传统社区,如果专利申请者没有递交此种证明文件,专利申请就会被自动退回。目前,已有安第斯共同体和哥斯达黎加开始适用这样的披露制度。

  采取中度和强度形式的披露来源做法往往是发展中国家,而发达国家或者实行强度形式的披露(比如欧盟),或者没有任何披露来源方面的要求(如美国)。发达国家的理由是中度和强度形式的披露要求似乎与TRIPS协议之间存在冲突。美国就认为:因为如果不遵守披露的要求会导致专利申请者的请求遭到拒绝,这实际已构成了专利申请的另一个新条件,此条件并不包括在TRIPS第27条之内。[4]而欧盟虽然认为有必要作信息披露,但是又站在美国一方,反对将这种披露视为是否授予专利和确认专利效力的先决条件。[5]

  由于没有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只是少数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国内法中作强制性的传统知识来源披露要求,并不能完全防范生物剽窃行为,也不可能充分实现CBD的惠益共享目标。现在的披露来源制度对生物剽窃还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要想扩大其影响力,必须达成统一的国际法规范。

  2.传统知识的数据库制度

  传统知识数据库是由发展中国家开始倡导的又一旨在防止生物剽窃的防御性措施。由于传统知识大多具有通过口头方式,而不是文字记载方式传递的特性,因此,他人未经该知识的拥有人许可,试图获取该知识的知识产权时,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专利审查员都不可能找到能质疑一项基于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依据。对于受害当事人(该知识的拥有人或代表他们的某人)来说,惟一的选择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或授权后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楝树案、“姜黄”案、“Basmati香米”案等大量“生物剽窃”案例表明,这样的做法成本太高,而且是一种事后补救方法,不能够及时阻止“生物盗窃”行为的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WIPO以及由印度、中国发起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寻求开发传统知识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不仅详细地记录了大量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而且还会详细考虑国际分类标准(WIPO国际专利分类IPC体系),以便专利审查员在尚未授予专利之前就能进行审查,防止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被授予专利。

  (二)积极性保护措施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曾在20xx年4月第五次会议提出考虑制定积极性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及专门为保护传统知识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设的特别保护权利。运用这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二是当未经权利人允许的使用发生后,如何寻求合适的救济措施。知识产权制度还可被用作与第三方进行商业、研究和文化上交流、合作的基础,包括界定传统知识的权益,分享传统知识的利益;其他非知识产权法律工具,比如合同、环境保护以及土著社区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机制;技术工具,例如具备安全系统的数据库,以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进入或取得传统知识。”[6]

  此后,不少国家、机构和学者积极倡导如何建立和完善积极的保护措施,比如特殊保护体制、全球生物集体管理组织、补偿责任制度等。在这些倡导和建议当中,探讨得最多的便是特殊保护体制。

  一个专门系统或特别机制就是为针对某类特别客体设立的自成体系的一种系统或制度。运用特别保护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进行调整以便更加适应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特殊保护机制并非是从未出现过的新事物,《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和欧洲议会1996年通过的《数据库指令》规定的数据库保护,已经提供了特殊保护制度方面的成功范例。

  三、建立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为主的综合保护模式

  当今知识产权体系不能为传统知识客体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获保护的部分传统知识也有保护期太短等制度性缺陷。为了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在以下两种措施中作出选择:一是修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

  赞成通过修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的,主要理由是部分传统知识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可以得到保护,只要扩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就可以解决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而倘若在现行知识产权模式以外为传统识另行创建一个专门制度,不仅容易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要承担额外的立法负担。[7]而且,这个特别保护制度在诸多方面具有难以解决的困难,如保护客体过于广泛,权利主体难以界定,权利的获得和保持采取何种程序和方式以及权利的时间期限设定等。[8]

  主张建议专门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主要理由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同传统知识互不相容,两者无论在知识体系还是基本观念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修修补补无法满足充分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9]因此,有必要通过设定特别权利的形式为传统知识客体提供更多和更全面的保护。WIPO报告也显示很多传统知识持有人希望能够为传统知识提共一种特别保护。[10]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目前对建立特别保护机制必要性尚存有争论。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今世界各国对是否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态度不一,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特别保护制度存在争议更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各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并不能阻碍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实践。

  笔者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而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的手段,既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也需要其他法律的保护和政策的扶持。

  1.制定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对传统知识予以保护

  我国在承认部分传统知识具有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制定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对传统知识予以保护。同时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以加强对新创造的传统知识的积极保护和对已有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比如,制定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等。通过国内法明确规定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保护期、许可使用与利益分享机制、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

  2.建立防止非法侵占传统知识的体系和保护框架

  该体系和保护框架包括传统知识的文献化、提交材料来源地证明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1)传统知识文献化。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就传统知识文献化的重要性达成共识。传统知识一旦在文献中公布,未公开信息的新颖性就不再具备。在印度,已开始对文献化的有关药用和其他植物的利用(已经落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建立易于浏览的计算机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可以使得全世界的专利局可检索和审查到任何在先使用情况或者现有技术,并且阻止这些专利的授权和生物剽窃,以便阻止其在一些国家通过生物剽窃获得专利的行为。(2)材料来源地证明。传统知识所有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资源来源地证明的义务。这一义务能够对提供这些材料的国家的权利给予保护,以及在适用时,使CBD中的利益共享原则得以体现。(3)知情同意。当对传统知识的使用未经发明人、持有人同意,或者当该资源或有关知识的获取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时,权利人有权禁止使用该传统知识或要求对该使用支付赔偿。比如,在未充分证明,表明传统知识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与申请人分享有关占有、支配、使用和从有关权利中获得利益之前,国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任何土著遗产的内容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

  3.对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条件或不具备知识产权特性的传统知识(比如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采用政策性保护:包括建立传统知识保护基金;传统知识文献的搜集整理;传统知识档案的建立;绝活技艺的传承;传统知识生产企业税收的优惠等。□

  参考文献:

  [1]UNEP Document: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Biological Diversity.UNEP/CBD/TKBD/1/2,Para.85.

  [2]WIPO Report on Fact-finding Mis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ter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1998-1999),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Holders,Geneva,April,20xx,p.25;WIPO Document:WIPO/GRTKF/IC/3/9,Traditional Knowledge-Operation Terms and Definitions,Paragraph25,Geneva,May ,20,20xx.

  [3]Graham Dutfield:Intellectuall Property Biopenetic Resourees and Traditional Kmowedge,Eathscan, London,Sterling,VA,20xx.p.111-114.

  [4]See IP/C/W/257 dated June 11,13 20xx;IP/C/W/341dated March 25,20xx;IP/C/W/393 dated January 28,20xx.

  [5]IP/C/W/383 dated Ocbober 17,20xx;WT/CET/W/223dated Februay 14,20xx.

  [6]WIPO Documents:WIPO/GRTKF/IC/5/12,Overview of Activities and Outcome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Geneva,April,3,20xx,para.21.

  [7]Communication from Australia,Councel for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World Trade Oganization.October,20xx.

  [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Is a Sui Generis System Necessary?Benefit Sharing Agreements.IPTF Luncheon,January14,20xx,New York City,available at.

  [9]WIPO Document:WIPO/GRTKF/IC/3/8,Elements OfA Sui Generis System for the Pt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Geneva,June13 to 21,20xx;

  [10] WIPO: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1998-1999),Geneva,April,20xx,p76-77;92-93;138-139;155-198.

知识产权的论文1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越发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大利器,对于促进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经济效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和运用阶段也需要付出极大的投入费用。单纯依靠传统的筹资方式解决这笔开销,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的需要。基于这一背景,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涵及主要类型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证券化”即拥有知识产权或者被授权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企业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交由特殊机构—SPV进行综合评估、担保和包装,并将其作为可流通债权进行发行和流通以实现资本的融通的金融操作形式。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知识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它将知识产权作为可估值债权,并将债权发行为证券进行流通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一种债权利益的证券化,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建立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之上。

  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多方主体的行为才能够形成,第一是证券发起人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第二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进行经营操作的特设机构即“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第三是证券投资者即资本提供方。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进行操作时需要通过一系列交易流程: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作为证券的发起人,需要将其可能取得的收益转化给特设机杯少一一“SPV ";其次,"SPV "需要将知识产权行信用评级,以确定其价值;第三,"SPV”根据其评价结果及发起人要求进行信用增强操作,以对其进行包装和升值。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融通方式,其基础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或知识产权债权。按照资产标的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表现为以下3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这种方式将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即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基础,将这些权利转变为商品而形成的收益作为企业现金流量。这些商品形式可能表现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销售、许可使用和转让等。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法律权利,其在转变为证券以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具有较大风险。

  第二,知识产权债权证券化,它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实施后形成的商品费用等债权费用作为基础资产,并将这种债券收益作为证券化的投资。知识产权债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商品化的成果作为基础资产,其期望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性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化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

  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的方式,能够避免将企业的整个资产投放到具有较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同时企业还能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流动资金,从而化解了企业的资金风险。传统的资金融通需要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则更重视对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信用评价。因此,中小企业能够更加容易获得资金支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企业的主动创新能力

  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往往而临着资金支持的压力,企业的自主创新受制于自身的资金现状。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研发往往需要通过银行借贷或者民间资金进行,这种方式需要而临的风险极大。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现金流用以生产和创新,企业也能够通过社会的资金池获取独立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作用的发挥

  相较于从银行获取的担保贷款来说,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向社会发行证券能够获得较低的利率,以更小的代价实现融资,并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所获取资金的作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知识产权权利的价值,也能够促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授权使用人从中获取更多的资金。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而临的风险分析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从投资人处获取更多的现金支持,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的转化,也关系到证券发行的成功。对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的综合评估是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提。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可能会影响到信用评级的结果。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首先,知识产权不是有形资产,其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评估方式的复杂性。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做出的评估也会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不同于固定资产的评估方式,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同时评估方式也具有不同的方法体系,采用成本评估法与采用收益评估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其次,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SPV"时"SPV”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形成一定的相似性或冲突性。这些资源之间的互补或互斥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降低,知识产权融资可能无法实现功能最大化。另外,知识产权权利是一个具有期限的权利,其需要在动态的环境中实现价值,一旦社会技术进步或者科技发展,知识产权具有的价值可能会被破解、吸收,知识产权本身可能不再具有资金投入价值。知识产权权利的动态实现过程也可能会受到市场本身的冲击,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或市场弊端,例如盗版现象的出现都将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瓦解。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探究

  (一)综合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合理分担现金流风险

  要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首先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信用评级,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优质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优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标准:首先,优质知识产权需要具有可预见性。这需要在现有的条件之下,对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价值进行估算,并选择能够变现的知识产权作为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其次,优质知识产权需要能够拥有稳定性。知识产权要尽可能的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占有垄断性的市场地位。另外,优质知识产权还需要具备可控性。可控胜是指知识产权要满足权利归属明确,难以被复制的能够尽可能降低风险的知识产权。

  (二)完善知识产权公示及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强化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利用制度的优势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降低知识产权可能出现的不稳定性。完善的知识产权公示与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的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查询化,能够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立足于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公示与登记制度能够将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出来,保证投资人能够从网络上查询到知识产权的形态、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担保或转让行为,能够利用公众监督的力量实现知识产权公示登记制度的目的。也就是说,利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约束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资金的安全。

  (三)明晰合同责任分配,确立发起人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详细完善,必须对合同的责任分配进行严格审查,以减少合同漏洞,出现责任不明的状况。合同内容中,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明确说明。关于知识产权年费问题、发生侵权时的维权问题、赔偿额的归属问题等都要做到明确具体。另外,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的担保义务也需要予以明确。

  五、结束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推动我国企业更加积极的进行创新研发,企业也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也面临着诸多的市场风险、交易结构风险和法律风险,所以,企业需要从制度层而、评估方法方而和合同等方而进行完善,以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知识产权的论文11

  一、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

  1.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各个产业的创新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1.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1.3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1.4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如何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2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2.3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三、总结

  在现阶段国际贸易急速发展,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保护保护更便利的发展其经济,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给其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的觉醒,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知识产权的论文12

  论文关键词:古代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 商品经济

  论文摘要:对于近代中国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将之归咎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章指出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完全没有,也不是有的学者说的即使存在这种保护,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计。而是像中国古代科技成就一样,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与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文明相适应,中国古代不仅存在各种非制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当程度的领先性。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xx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不同时代的纵向对比对说明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xx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制度性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现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就轮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国古代确实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了几千年,而对这种领先功不可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种现代人毁誉参半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且毫无疑问,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领先地位的。以下按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分发明创造、版权和商标逐一说明。

  1.发明创造。恐怕即使是最坚定的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也不会认为中国古代在发明创造上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从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这些学者们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现代的专利权就是通过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从而保证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以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即使是在现代,专利权也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比如在专利权授予争议很大的基因工程领域和数据库领域,由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对缺失,创新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转而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同样起到了保护创新者独占权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情况同此类似,在缺乏制度性的创新保护的情况下,民间通过自己独创性的一些方式来保护自己创新的独占权。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对技术的保密以达到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如我们熟知的“祖传秘方”、“传子不穿女”、“传媳不传女”等。在古代,对于生产单位主要是个人和家庭的手工业生产,这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而且,很明显,同现代的政府对“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措施不加干涉一样,古代政府对诸如此类的民间保护措施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些保护措施支撑了中国几千年来领先世界的民间科技的发展,其有效性和在古代世界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2.版权。版权领域是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者们引用最多的领域,上面在讲这些学者的观点时已经讲了一些,这里不再赘述。在此对比一下东西方在此方面保护的史实。大家公认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而大家公认的第一个西方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是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von 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而中国北宋年间的“禁擅镌”,实质上也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西方类似专有权相比,整整早出现400多年。很显然,同印刷术领先世界相对应,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也领先世界好几百年。

  3.商标。商标是用来标记在商品上的,用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记。它是随着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没有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时候,消费者是从有关商品提供者所处的地点、门面等去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的。因此,在古代中国,对于其在古代世界尚称发达的商品经济来说,在世界上较早产生商标意识也就不足为奇。按照近代商标的定义,最早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是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当然,最早具有商标并不一定意味着最早拥有保护商标的成文法。而且实际上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不重视保护私权的一贯做法,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得不到保护。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盗用商业标记的行为在这样的道德环境下是无法立足的,不仅为同行所不齿,也为普通民众所不容。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有专用权实际上是受到了有效的保护的。所以,古代中国不仅在世界上较早地产生了商标意识以及近代意义上的商标,就是在其受到保护的程度上,也不弱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就像中国古代不重视民事关系的立法并不意味着民事关系就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一样,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创新就没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在世界上一无是处。而是相反,中国的封建礼教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古代中国成为古代世界上民事关系最为和谐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各种独有的对创新的保护措施也使古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于古代世界。

  注释:

  ①[美]安守廉.窃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

知识产权的论文13

  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

  “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 其论述道: “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 一) 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

  “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独立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 二) 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 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 公法) 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综上来看,私权公权化的观点片面的将私权从其理论架构中抽离出来,没有从整体宏观上看待其受到限制的本质,权利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二、微观角度之最特殊的权利---知识产权

  ( 一) 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知识产权协定》里被宣称为私权,主要是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

  从条文的本身意蕴来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都是私的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认为,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为其提供了基本理念。而提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就不得不提到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和无形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具有排他性( 非源于天然占有) 和无形财产权的特征,才体现了其权利实现的目的,即是使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不断趋近于社会利益。

  ( 二) 知识产权之限制等于“私权公权化”

  我国曾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认为知识产权不具有私权性,理由在于权利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资源而独自发明。此说法虽早已被学界抛弃,但其内涵上有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反思,即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创新性智力成果,代表着在这个时期这个领域上人类的最高智慧代表,对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权利内容上就必须充分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对社会利益的平衡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意义,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等同于“私权公权化”.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法定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特定经济利益的限制,但绝不可能因此而改变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初直到发展至今,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因此便得出知识产权因此就被“公权化”了的结论是没有道理的。

  ( 三) 公共利益陷阱之---平衡还是解构

  必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公共利益之于知识产权的矛盾已经愈演愈烈了。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存有这假借其名行一己之私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显然已经成为了陷阱。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公共利益大多变成了坑害知识产权权利人,阻碍创新与技术进步的陷阱。因此,在真正的利益平衡与实质性解构知识产权制度的抉择之中,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前者。利益的平衡是人类共同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生活的必要,这些本身都是人类共同利益与发展所要求的。

知识产权的论文14

  一、前言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也逐渐从过去那种一味依赖扩大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以及以大量新产品、服务项目占领市场的粗放式经营管理逐渐向重视内部管理及生产技术创新升级的集约化管理模式转型。现代社会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技术的竞争。因此,面对企业对于高新科学技术的需求不断增大,高新技术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是在市场扩大化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改革与建设也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只有搞好了自身建设与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发展经营运作,才能够显示出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市场优势。而对于现代企业尤其是资金密集、财务管理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改革方面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就专利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工作来说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我们思考与改进的地方。因此,如何才能够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工作质量就应该成为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与决策者在扩大市场、加快新产品及新技术研发的同时也需要重视起来的东西,只有搞好了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才能够发挥出专利知识产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效益获取方面的能力,才能够通过专利知识产权的研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及企业综合实力提升赢得更多优势。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随着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及专利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已经在具体核算及工作方面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变化及企业的不断发展,当前来说,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我们思考与改进的问题。首先,意识问题是管理水平提升的第一阻碍,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运作不同于普通企业,但是仍然有许多企业管理者在意识上不够与时俱进,仍然不够重视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也比较关注实际应用而忽视了会计核算方面的力度加强,从而给企业运作造成不小阻碍。同时,在与之配套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安全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仍然有待提升,单一化的管理模式也让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无法实现质的突破。此外,在具体核算方面、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都还是存在着不小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直接影响会计核算方面的`水平提升,对于整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也将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提升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思考

  前文我们已经就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仍然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及罗列,这些问题所包含的方面众多、涉及面也较广,因此想要切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具体成效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加强,避免只关注某一方面而产生管理及操作上的短板效应。

  (一)树立科学工作意识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势头是非常强劲,不仅在国内市场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也显现出自身优势。但是,在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方面仍然因为受到种种历史原因及因素影响而存在着不够重视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之类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经营收益的工作的偏差认识。这种偏差认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影响尤为重大,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报风险较高且成本回收周期较长的特点,如果不能够很好的开展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必然对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非常重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加强科学工作意识树立十分重要,科学工作意识不仅是要明确在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重要性方面的意识树立,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具体内容及操作特点进行切实的知识学习与掌握,尤其是对于企业管理层及领导层来说这种学习尤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中的流于形式、才能够在具体管理及细节把控方面真正加强管理力度,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有序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升

  专利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工作相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来说更为特殊性与复杂性,因此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方面也具有更高要求。当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虽然较前些年有了明显进步,但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要求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会计档案管理安全性、可靠性、及时性、科学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档案管理应该推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渠道管理模式。会计档案电子化虽然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大多数企业仍然处于应用初级阶段,会计档案电子化不仅应该表现在以数据录入代替人工纸笔,更应该体现在会计档案数据录入形式的多元化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知识产权核算,其会计数据不仅包括了数字、符号等简单形式,同时也包括了视频信息、音频信息、图像信息等新型形式,会计档案电子化能够有效利用云端技术以及在数据信息录入方面更大的兼容性将更多更全面的专利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进行有效录入与保管,进而建立数字模型,为包括会计核算在内的众多工作提供便利。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渠道管理也能够大大提升会计档案数据信息在管理方面的安全性以及有效避免单一管理模式而产生的数据无法有效核对等问题,从而大大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为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便利。

  (三)加强无形资产核算质量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只是产权核算相对于普通企业来说更为复杂,因为其中存在着很大一部分的无形资产需要进行准确核算。在无形资产核算方面,应该根据专利知识产权研发的特点来进行区别与单独操作。首先,在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研发的过程中要设置待处理研发支出户头用来核算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管理费、研发人员薪资及奖金福利等费用、研发所需设备的使用费管理费以及折旧费等),同时还要包括专利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咨询及相关管理内容所产生的成本支出,从而提升会计核算工作准确性。其次,专利研发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也必然存在着相当大程度的财务风险,因此也应该设置相应的研发风险准备户口,研发风险准备金户口的数额应该按照当期研发项目开发经费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提取,一旦开发项目失败,则用于抵扣相关损失,如开发项目获得成功,则一次性转回并在待处理研发支出中进行减除。

  (四)加强会计核算有效披露

  会计核算的披露内容不仅显示着会计核算工作的结果,同时其披露数据也是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与决策者进行有效发展决策的最重要依据。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数据披露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全、不重视非财务数据信息及时披露以及缺乏具有主动性的未来预测数据披露等内容,所以必须进行有效改革才能够确保会计核算披露工作能够发挥自身积极作用。具体来说,首先,要进一步扩大数据披露范围,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具体工作来说,要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有效披露,不仅要及时有效的披露其历史成本,更加需要披露其现实价值。由于相当大一部分的无形资产暂时无法以准确的货币形式进行计量与判断,所以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更为详细的对无形资产未来价值、企业发展影响力乃至行业发展影响力的准确披露,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能够更为全面、详细、及时、准确的了解会计核算内容、结果及企业业绩与资产状况,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助推。

  (五)加强人员队伍素质提升

  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方面因为与普通生产经营性企业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因此在会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技能方面就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虽然已经基本达到了国家对财会人员的基本要求,但是仍然在面对高新技术企业具体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所以,企业应该加强人员培养、技能提升方面的工作质量。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采用内外结合的形式,即内部人才库建设与外部人才培养渠道建设。内部人才库建设应该深入到人员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包括基本的工作绩效、出勤率、日常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成绩,同时也要加强与考核人员的沟通交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高层与基层在信息交流及反馈方面的有效互通平台。从而一方面帮助企业管理者更为准确的了解企业内部人才分布及技能水平,实现岗位配置方面的进一步合理化与科学化、降低人才外部招聘造成的管理成本与招聘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能够有效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方面的力度。外部人才培养渠道建设方面应该加强企业与高校的沟通协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特殊要求与管理要求为高校提供更准确有效的教育资源及相关教育信息,从而提升高校在专门化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质量,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为专门化的人才,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率,实现企业、人才、高校的多方共赢。

知识产权的论文15

  1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咨询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简称客服中心)的专利咨询业务分为语音渠道业务和文字渠道业务,语音渠道业务主要是电话咨询;文字渠道业务包括信函咨询、电子邮件咨询、网上咨询。近几年的咨询数据显示,电话咨询占的比重很大。以20xx年咨询数据为例,20xx年的咨询总量约为130万件,语音渠道业务量约占95%,文字渠道业务量仅占5%。而文字渠道业务中,信函咨询和电子邮件咨询日均量为个位数,网上咨询的咨询量稍微大一些,日均约60件。由此可见,(1)目前人工客服咨询压力很大,且数据统计显示,电话咨询量继续呈上升趋势。(2)文字渠道业务主要以网上咨询为主。(3)文字渠道业务不仅没有分流语音渠道业务,咨询量还呈现下降趋势。如20xx年和20xx年电子邮件咨询和网站咨询台咨询数据,较20xx年分别降低约20%和26%。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质量手册》(PSCC-QM-20xx)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公布案件、已公布未授权公告案件、已公告授权案件、复审、无效宣告尚未结案的某些信息只能对来电人核实身份后才能给予查询,而网上咨询台不能验证客户的身份,因此不能判定客户是否有咨询相关问题的资格,所以,当客户咨询涉及保密问题时,客服人员都请客户转向电话咨询(如20xx年,网上日均咨询量的28.5%均是这种情况)。(2)电子申请系统业务咨询,当前采用的是BBS模式,客户和咨询员只能进行一次交互,不管问题解决与否,如需追问,客户还需要重新进行提问,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3)客户描述问题不清楚,咨询员给出的问题有偏差;咨询员给出了正确的解决办法,由于客户没有理解,或有计算机操作方面的困难等,不能有效解决客户咨询的问题。所以,申请人选择在线咨询的意愿越来越低。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咨询台优化方案

  2.1 为网站咨询台设置登录入口

  专利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產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所以考虑以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数据库为基础,为网站咨询台设置登录入口,如图1所示。网站咨询台的登录帐号对接专利局的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数据库进行实时校验。申请人直接使用电子申请注册账号登录咨询台,即相当于验证了客户的咨询资格,咨询员无需再对来电客户进行形式上的身份核实。

  网站咨询台也保留了游客身份登录进行咨询。

  用户以电子申请注册账号登录,实现了用户身份验证。用户可以咨询本人申请的专利未公开的`信息,在电话咨询中,可以主动引导客户使用网站咨询方式进行咨询,将语音渠道业务分流到文字渠道业务,实现一对多的咨询,真正减小人工客服压力。

  2.2 优化表单咨询设计模式

  当前网站咨询台中可进行咨询的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流程和电子申请系统。如客户打算咨询专利申请流程事务方面的问题,则进入咨询台的“专利申请流程咨询”入口, 输入“姓名”、“电子邮件”和“咨询内容”,将问题提交至咨询员。当前专利申请流程在线咨询表单如图2所示:

  优化后的咨询台预先设计了表单内容,如专利申请流程咨询表单内容包括:用户名(用户代码)、用户邮件、提问标题、提问类型、提问内容、提问时间、回答问题状态、咨询员代码等等,如图3所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单的各项内容,然后提交。咨询员登录咨询台后台管理界面,在一定时间内对问题进行解答,解答内容按照统一格式规范。另外,客户可以查看“咨询历史”,或者在咨询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咨询员。

  2.3 实时在线交互咨询设计

  当前的网站咨询台中,咨询员与客户只进行一次交互就结束。而咨询服务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尤其对咨询电子申请系统的申请人来说,一次交互往往不能解决问题,申请人和咨询员需要多次交互才能彻底解决一个问题。所以我们设计了实时在线交互咨询模式。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和咨询员进行在线交互,直至将此问题解决,或等待申请人主动结束此在线咨询流程;另一方面,咨询员可以同时进行一对多的咨询,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

  电子申请系统实时在线咨询界面内容包括:用户名(用户代码)、用户邮件、提问标题、提问类型、提问内容、提问时间、回答问题状态、审核状态、咨询员代码等等。实时在线交互咨询需要申请人和咨询员同时在线,申请人和咨询员可多次交互,实时接收相互交流的内容,咨询员能够在线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如图4所示:

  咨询员使用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该咨询平台后,可以看到有申请人请求咨询;咨询员可以设置一些出现频率高的礼貌用语,减少咨询员回答问题的输入延迟;允许多个咨询员同时在线工作,若某咨询员不能解答申请人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咨询平台的内部协作功能及时将申请人及之前的交互内容转接给在线咨询专家,让申请人得到更满意的答复,提高咨询员的在线服务质量和速度。咨询员和申请人的在线交互完毕后,所有交流内容会转入咨询员的工作数据库,以备后续进行数据分析。在线交流过程中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咨询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答案通过用户邮件发送给申请人,如图5所示。

  3 结束语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电话咨询量继续呈上升趋势,20xx-2014年电话咨询总量均突破百万,20xx年全年的咨询总量约为132万件,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了20.7%,人工客服承受的咨询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仅仅从系统扩容、招聘新员工来解决,而应该针对目前的实际情況,探索新的解决办法。本文提出了一种网站咨询台优化方案,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提高工作效率,为各种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多种服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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